上海借貸律師經常遇到類似的糾紛。 有人將私人貸款借給他人,期限為三年,同意每月還本付息。 沒過多久,對方就開始耍花招,不付利息,理由他們說自己暫時經營困難,暫時缺錢,過了一會兒錢就會還。 但事實上,另一方是騙子和無賴。
問:能否起訴要求以及對方企業(yè)現在我們就把本金和社會實際情況發(fā)生的利息全都還給學生自己,也就是我想現在就收回這筆借款,不同意借給對方3年了。
這種問題還是很麻煩的,因為對方在聊天記錄或電話記錄中沒有明確地說:我是個流氓,一個騙子,我拒絕還給你。 對方只是說,這對他來說有一段時間是困難的,當他致富一段時間后,他立即將這種言論作為證據向法院提出,這可能不能被評估為“明確表明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他沒有履行合同義務”。
經營發(fā)展狀況進行嚴重環(huán)境惡化;轉移企業(yè)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喪失對于商業(yè)銀行信譽; 有喪失學習或者我們可能導致喪失履行債務管理能力的其他國家情形。——這些都不好證明和認定的。如果就判決:讓對方按時把拖欠的每期利息都付了,本金的話,等到3年后,如果沒有對方不付再來起訴。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如果一方當事人明確或由于自己的行為而未能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承擔違約。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3)商業(yè)信譽的損失;(4)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債務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雖然按照實踐合同的觀點,民間借貸是一種放了錢就可以履行的合同,但仍然可以參照不安抗辯權適用。)
假如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的好點,恐怕有3年5年,患者死亡。 預防性方法是在貸款合同中增加“加速到期條款”:借款人逾期超過30天的任何利息期都被視為嚴重違約。 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立即支付所有到期應付的本息。
專業(yè)銀行、小貸公司、房貸公司都有合同范本,一些不懂法的非專業(yè)放貸人很容易踩坑。以上內容轉載自海借貸律師友圈。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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