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11年10月2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投資協(xié)議,約定原告向被告設立公司注資。2012年2月3日至2014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轉賬11筆款項,共計11.3萬元。
2018年9月16日,被告以借款人名義向原告發(fā)放借據,確認原告借款140萬元,按附頁還款計劃分47期還款,月固定利息2萬元(無論貸款本金多少,不為零)。
法院認為
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及其審判陳述,本案本金未達到140萬元,實際轉賬記錄僅為1.13萬元。雙方就利息轉讓本金達成協(xié)議。本協(xié)議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批準的貸款本金為1.13萬元。雙方于2018年9月16日批準的借據和還款計劃。截至2015年10月,本息為140萬元。被告沒有出庭就利息標準進行辯護和反駁。法院接受了截至2015年10月底的本息總額為140萬元。雙方同意月利率固定為2萬元,明顯以140萬元為本金,實際月利率為1.429%。利率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截至2015年10月,兩名被告應結算原告總本息140萬元,自2017年6月起以1.429%的月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結算日。
上海民間借貸律師分析
如果前期利率不超過年利率的24%,利息金額可以轉為本金,但借款人在貸款期滿后應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過貸款期間的利息之和,以貸款期限年利率的24%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和借款人應當將利息計入后期貸款本息結算后,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前期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的,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規(guī)定的金額可以認定為后期貸款本金;超過部分利息不能計入后期貸款本金。當事人聲稱超過部分利息不能計入后期貸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根據前款計算,貸款期滿后借款人應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貸款期限的年利率為24%。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部分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海民間借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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