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方的債務。上海債務律師分析夫妻共同債務怎么劃分?
確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條件,不是對方是否在借據(jù)或借據(jù)上簽字,而是一方的貸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只要用于家庭生活,無論對方是否簽字,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1
法院認為,借據(jù)上只有陳達的簽名,沒有李翠華的簽名,貸款金額遠高于日常生活的需要。雖然被告陳達在與李翠華的婚姻關系中購買了許多房地產(chǎn),但它們都發(fā)生在向原告借款之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第三條的解釋,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以個人名義超過家庭日常生活債務,債權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人民法院不支持,但債權人可以證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基于夫妻的共同意義。
案例2
榆林法院審理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李和王是夫妻?;橐銎陂g,李以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謝借款7萬元。雙方同意月利率為4%,趙是擔保人。李向謝寫了一張借條。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王某和李某是夫妻,人是否應共同償還貸款本息。
法院認為,當被告李借錢時,作為妻子,被告王沒有在借據(jù)中簽字蓋章,貸款金額大,利率約定過高。被告李以個人名義借的錢明顯超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因此,在現(xiàn)有證據(jù)下,本案的貸款不應被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原告現(xiàn)主張被告李的妻子王償還貸款本息,不依法支持。
法律依據(jù)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生效。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作出了明確具體規(guī)定: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的,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中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債權人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圖的除外。上海債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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