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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實::
甲男原系乙公司員工于2019年6月、7月退休。甲方男性在乙方公司乙方公司工作期間,為公司多次更換費用,乙方公司至今未償還甲方男性63.18萬元。雙方未約定償還期限和利率。
甲男向一審法院起訴:1、依法命令乙公司立即支付甲男本金631800元和逾期支付利息(以631800元為基礎,按6%年利率計算,從2017年1月1日到實際支付日)2、訴訟費由乙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
甲男因工作多次為公司更換費用,現(xiàn)在甲男將更換費用視為借款,雙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間貸款法律關系,合理,一審法院支持。合法的民間貸款關系受法律保護,甲方男子要求乙方償還債務本金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jù)充分,一審法院支持。按照法律規(guī)定,借貸雙方未約定借款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借貸人可以主張借款人從逾期還款日起的逾期利息。本案中,甲男乙雙方未約定借款利息,一審法院支持甲男向乙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乙方公司主張甲方男性的訴訟請求已經(jīng)過了訴訟時效,甲方男性和乙方公司沒有約定償還期限,主張一審法院不支持。乙方公司不承認借款事實,證據(jù)不足,一審法院不采用。
綜上所述,判決:一、乙方公司償還甲方男性借款本金631800元二、乙方公司在該判決生效后10天內(nèi)支付甲方男性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31800元為基礎,按年利率6%標準計算,從2019年12月11日到實際支付日)。三、駁回甲男的其他訴訟請求。
乙方公司上訴:
一、一審法院適用法律失誤,乙方公司與甲方男性之間的爭論屬于勞動爭議,不屬于私人貸款糾紛,也不屬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訴訟案件范圍,本案應首先進行勞動仲裁,一審法院應駁回甲方男性的訴訟。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員工執(zhí)行公務在職場長期借款的糾紛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在回答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時認為從職場預付15000元處理交通事故是職務行為,與職場之間沒有平等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人民法院不應該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劉坤受托事項完成后,由于未能及時清算賬目和公司發(fā)生糾紛,公司應按其內(nèi)部會計制度處理。
本案中,甲方男性于2012年在乙方公司工作,2014年6月30日至2019年8月23日為乙方公司全資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8月11日至2019年7月3日擔任乙方公司監(jiān)事。同時,通過乙方公司補充提交的乙方銀行支付證明書、網(wǎng)上銀行收據(jù)、業(yè)務收據(jù)(收據(jù))支付通知書)、旅費清算書等證據(jù),乙方公司和甲方男性之間可以證明清算費用存在爭議,雙方之間不是私人貸款糾紛而是勞動爭議。
因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本案屬于乙方公司與甲方男性之間的勞動爭議,甲方男性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應以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為由,駁回甲方男性的訴訟,而不是將本案作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因此,一審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6條、第207條、《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民間貸款案件適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規(guī)定》第29條的規(guī)定,認定乙方公司和甲方男性之間屬于民間貸款糾紛,作出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說明(2)》第三條規(guī)定,勞動者以使用者工資不足為證據(j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與勞動關系的其他爭議無關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的爭議,以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根據(jù)這個規(guī)定,只有勞動者以使用者工資不足為證據(j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與勞動關系的其他爭論無關,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但本案件中甲方男性沒有以工資不足為證據(jù),不符合人民法院普通民事糾紛受理的情況下,本案件應首先進行勞動仲裁,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雙方之間不應屬于民間貸款糾紛受理案件,應駁回甲方男性的起訴……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認定事實錯誤,請駁回甲方男性的起訴,依法再審。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有兩個。一是本案能否按普通民事程序審理二是乙方公司是否應向甲方男性履行償還責任。
關于最初爭論的焦點問題,勞動者以使用者工資不足為證據(j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與勞動關系的其他爭論無關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的爭論,由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分析上述司法解釋的立法意圖,當勞動者以使用者發(fā)行的工資不足為證據(jù)時,與使用者之間的爭論金額由使用者確定,勞動者直接起訴不會影響其舉證等訴訟權利,勞動者的訴訟請求只是工資內(nèi)容,與勞動關系的其他爭論無關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可以根據(jù)普通民事糾紛進行審理。
本案中,甲方男性根據(jù)乙方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的《甲方男性為公司墊付71.19萬元,期末馀額63.18萬元》的內(nèi)容,向法院起訴乙方公司償還相應的金額,該金額不屬于工資性質,但其訴訟請求內(nèi)容是償還墊付金額,金額由乙方公司年度報告確定,與勞動關系等其他爭議無關,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的立法意圖和節(jié)約訴訟成本的原則,甲方男性直接向法院起訴乙方公司主張本案應首先通過勞動仲裁程序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問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聲明,負責提供證據(jù)。本案中,甲方男方提交的乙方公司年報屬于公司正式年度財務報告,對外具有法律證明效力,根據(jù)報告內(nèi)容,乙方公司還款責任明確,金額具體。乙方公司主張會計師事務所沒有對該公司的財務報表發(fā)表審計意見,也沒有向乙方公司的子公司辦理審計手續(xù),甲方男性不能以年報為證據(jù)證明訴訟主張,但乙方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不能否定年報是根據(jù)其內(nèi)部財務報表制作和相關內(nèi)容的真實性因此,對乙方公司的上訴請求,本院也不支持。
綜上所述,乙方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必須駁回的一審判決事實明確,適用法律正確,必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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