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 內容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規(guī)定。
本條共分兩款。第二款是對過失損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和易燃易爆設備犯罪的處罰規(guī)定。這里所說的“過失犯前款罪”,是指由于行為人主觀上疏忽大意或者輕信能夠避免的過失而損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共安全的行為。根據本款規(guī)定,構成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在主觀上是過失,而不是故意。如果行為人故意實施破壞行為,則應按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不能適用本款。2.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必須實際造成了嚴重后果的,才能構成犯罪,才能適用本款規(guī)定。根據本款規(guī)定,過失損壞交通工具、損壞交通設施、損壞電力、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構成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是指過失損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是一種以易燃易爆設備為特定破壞對象的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F(xiàn)實生活中,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不僅使易燃易爆設備本身遭到損壞,而且常常引發(fā)火災、爆炸事故,造成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傷亡和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犯罪對象是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對象,即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所謂燃氣主要是指煤氣、天燃氣等可燃性氣體。燃氣設備主要包括供氣系統(tǒng)的燃氣發(fā)生裝置、燃氣凈化裝置、燃氣輸送設備等。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包括的內容則更為廣泛,可以包括燃氣設備之外的一切易于燃燒或者易于爆炸的設備,如用于化工、石油方面的油井、油庫、貯油罐,石油運輸管、貯氣室,制造或者儲存各種炸藥的設備等。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易燃易爆設備,而不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而且,本罪的犯罪對象即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必須是處于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也就是說,過失損壞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如庫存的、廢棄的、正在生產中的或修理中的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則不成立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便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遭受毀壞,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本罪。這里造成嚴重后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便公共生產、生活秩序受到嚴重破壞。這種嚴重后果,通常是由于行為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對行為不謹慎所致。如果是直接管理、操作易燃易爆設備的人員,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規(guī)章制度,過失地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上述設備破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定重大責任事故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xiàn)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了這種嚴重后果。如果行為人對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主觀上既非出于故意,也無過失,則屬于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認定要義
區(qū)分本罪與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以易燃易爆設備為侵害對象的危害易燃易爆設備安全的犯罪,主要區(qū)別在于:(1)主觀罪過形式不同。前者是過失犯罪;而后者是故意犯罪。(2)對危害結果的要求不同。前者把造成嚴重后果作為構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如果行為人過失實施了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構成本罪;而后者則不論是否發(fā)生了嚴重后果,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就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定罪標準
量刑標準
犯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1月19日施行 法釋〔2007〕3號)
為維護油氣的生產、運輸安全,依法懲治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在實施盜竊油氣等行為過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開關等手段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的“破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造成嚴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井噴或者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三條 盜竊油氣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構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盜竊油氣,數(shù)額巨大但尚未運離現(xiàn)場的,以盜竊未遂定罪處罰。
為他人盜竊油氣而偷開油氣井、油氣管道等油氣設備閥門排放油氣或者提供其他幫助的,以盜竊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第四條 盜竊油氣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五條 明知是盜竊犯罪所得的油氣或者油氣設備,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事前通謀的,以盜竊犯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第六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非法開采或者破壞性開采石油、天然氣資源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一)超越職權范圍,批準發(fā)放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加工、經營等許可證的;
(二)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個人發(fā)放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加工、經營等許可證的;
(三)違反《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等國家規(guī)定,在油氣設備安全保護范圍內批準建設項目的;
(四)對發(fā)現(xiàn)或者經舉報查實的未經依法批準、許可擅自從事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加工、經營等違法活動不予查封、取締的。
第八條 本解釋所稱的“油氣”,是指石油、天然氣。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氣包括煤層氣。
本解釋所稱“油氣設備”,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氣生產、儲存、運輸?shù)纫兹家妆O備。
證據規(guī)格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 證據規(guī)格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犯罪客觀方面。包括:
(1)犯罪時間、地點、參與人、作案過程。
(2)作案手段(①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開關等;②其他方法過失損壞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關涉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設備)。
(4)作案工具的種類、特征、數(shù)量及下落。
(5)犯罪嫌疑人獲得作案工具的時間、地點、途徑、數(shù)量、價格等。
(6)犯罪時犯罪嫌疑人衣著、體貌特征。
(7)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
(8)犯罪后果(①財物損毀及價值;②人員傷亡及數(shù)量)。
(9)犯罪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動軌跡,毀滅證據的方式、有無他人包庇、窩藏。
3.犯罪主觀方面。包括:
(1)犯罪時的主觀狀態(tài)(過失)。
(2)犯罪原因、動機。
4.影響定罪量刑的其他情況。包括:
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酌定加重、從重、減輕、從輕情節(jié)的供述與辯解。
(二)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基本情況。
2.被侵害的過程及遭受損害的情況。包括:
(1)被侵害的時間、地點、過程等。
(2)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
(3)作案工具的種類、特征、數(shù)量及下落。
(4)案發(fā)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衣著、體貌特征,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
(5)遭受損害的情況(人員傷亡及數(shù)量、財物損毀及價值)。
(三)證人證言
通過詢問擊證人、被害人家屬及其他知情人員,調查了解:
(1)案發(fā)時間、地點和詳細經過。
(2)犯罪嫌疑人衣著、體貌特征。
(3)犯罪嫌疑人獲得作案工具的時間、地點、途徑、數(shù)量、價格等。
(4)造成的危害結果、被害人情況、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的關系等。
(5)犯罪嫌疑人行為時的具體語言及動作。
(四)物證
1.實物物證。包括:
(1)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2)被害人的尸體、物品等。
(3)作案工具。
(4)現(xiàn)場遺留的毛發(fā)、與案件有關的殘留物等微量物證。
(5)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
2.痕跡物證。包括足跡、指紋、痕跡、體液、其他化學液體殘留物等。
3.涉案實物及痕跡照片。
(五)書證
1.被損毀財物權屬、價值的權證及購買票據等。
2.證明被害人遭受損害的醫(yī)療診斷結論、醫(yī)療票據等。
3.犯罪嫌疑人獲得作案工具的票據及有關涉案財物的出入庫單據等。
(六)鑒定意見
1.與人有關的鑒定。包括:
(1)被害人傷亡原因、傷情等的法醫(yī)鑒定。
(2)犯罪嫌疑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鑒定。
(3)確定與案件有關人員身份的DNA鑒定。
(4)與案件有關的血跡、毛發(fā)、指紋、痕跡、足跡等的物證技術鑒定。
2.與物有關的鑒定。包括:
(1)刑事技術鑒定或醫(yī)學鑒定。
(2)被損害財物的估價鑒定。
(3)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技術鑒定。
(七)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現(xiàn)場勘查筆錄(犯罪現(xiàn)場)。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光線、勘驗前現(xiàn)場的條件(變動現(xiàn)場、原始現(xiàn)場)、現(xiàn)場方位、現(xiàn)場概貌、中心現(xiàn)場位置。
(2)現(xiàn)場的空間、大小,現(xiàn)場物的擺放、陳設情況,現(xiàn)場尸體(含尸表)、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證、痕跡(含足跡、指紋等)、血跡的具體位置,現(xiàn)場周邊搜索情況、現(xiàn)場訪問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3)對物證、痕跡的處理情況、提取物品的名稱、數(shù)量、標記和特征,提取痕跡的名稱和數(shù)量。
2.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對犯罪現(xiàn)場、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2)被害人、證人辨認筆錄(對犯罪現(xiàn)場、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3)被害人近親屬辨認筆錄(對死亡被害人的辨認)。
(八)視聽資料
1.監(jiān)控視聽資料。包括:
(1)犯罪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視頻。
(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進出犯罪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視頻。
(3)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匿軌跡的監(jiān)控視頻。
(4)執(zhí)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xiàn)場處置的視頻資料。
(5)通過技術偵查手段獲取的監(jiān)控視聽資料。
(6)其他監(jiān)控視聽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現(xiàn)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審訊過程視聽資料。包括:
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4.其他視聽資料。包括:
勘驗犯罪現(xiàn)場、搜查有關場所、提取有關物證痕跡形成的錄像資料。
(九)其他證據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證據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證據材料。
3.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自首、立功等證據材料。
4.報案材料、公安機關出警經過、犯罪嫌疑人歸案材料等。
案例精選
于某某犯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一審案 (2013)汝刑初字第327號-中國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點】
被告人于某某在不具備建筑施工資質的情況下承攬工程,在組織施工的過程中疏于管理,在挖掘機將煤氣管道挖斷后致煤氣泄漏,造成一人死亡、一人中毒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于某某犯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一審案
一、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綽號“吞子”,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因涉嫌犯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于2013年7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F(xiàn)羈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松志,河南昌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審理經過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汝檢刑訴(2013)2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劍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辯護人王松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三、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某在不具備建筑施工資質的情況下與汝州市康盈街中段部分居民約定由其承包汝州市康盈街中段的修路工程,于某某將整理、挖樹根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王某某(另案處理)。2013年7月1日,被告人于某某讓王某某等人開始施工。當天下午,王某某指揮鄧某某(另案處理)操作挖掘機作業(yè)時,將康盈街地下的煤氣管道挖斷后被土掩蓋,致使煤氣泄漏,煤氣散發(fā)到康盈街前排的鄧某甲家。2013年7月3日鄧某甲死亡,在鄧某甲家暫住的親戚薛某急性重度一氧化碳中毒被送往醫(yī)院搶救。經法醫(yī)學鑒定,鄧某甲死于煤氣中毒。汝州市人民政府對該事故處理意見批復,于某某在該事故中負有重要責任。
另查明,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于某某之姐于某乙及于某某的辯護人王松志與被害人鄧某甲家屬陳某某、陳某甲、被害人薛某及其共同的民事訴訟全權代理人劉曉飛達成和解協(xié)議,由被告人之姐于某乙代替被告人于某某補償被害人鄧某甲家屬陳某甲、陳某某、被害人薛某共計五萬元(已履行完畢),被害人家屬陳某甲、陳某某及被害人薛某撤回附帶民事訴訟,并對被告人于某某表示諒解,不再追究被告人于某某的法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表示認罪,且有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薛某的陳述,證人胡某某、劉某某、樊某某、甄某某、王某乙、吳某某、劉某乙、李某某、王某丙、馮某某、靳某某、趙某某、秦某某、劉某丙、王某丁的證言,現(xiàn)場勘驗筆錄,汝州市公安局公(汝)尸鑒(法醫(yī))字(2013)041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書,河科大司鑒中心(2013)毒鑒字第181號鄧某甲毒物分析檢驗報告、和解協(xié)議、收據、諒解書、撤訴書及相關書證在案證實,足以認定。
四、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在不具備建筑施工資質的情況下承攬工程,在組織施工的過程中疏于管理,在挖掘機將煤氣管道挖斷后致煤氣泄漏,造成一人死亡、一人中毒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某歸案后及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其家屬能積極補償被害人及家屬的各項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并依法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五、裁判結果
被告人于某某犯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書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王曉輝
審判員劉兵偉
人民陪審員張鵬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