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一百零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叛逃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guī)定。共分兩款。
第1款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叛逃罪的規(guī)定。根據本款規(guī)定,構成本罪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構成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刑法》第93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2.必須是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這里所說的“履行公務期間”,主要是指在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期問,如國家機關代表團在外訪問期問、我國駐外使領館的外交人員以及國家派駐國外執(zhí)行任務的人員履行職務期間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離職在境外學習,或者到境外探親訪友的,則不屬于本款規(guī)定中的“履行公務期問”。“擅離崗位”,是指違反規(guī)定私自離開崗位的行為。“叛逃境外”,是指同境外的機構、組織聯(lián)絡,由境內逃離到境外的行為;“在境外叛逃的”,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境外履行公務期間擅自不歸國,投靠境外的機構、組織,或者直接投奔國外有關組織,背叛國家的行為。根據本款的規(guī)定,構成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113條的規(guī)定,構成本罪,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本條第2款是關于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叛逃罪如何處罰的規(guī)定。根據保密法的規(guī)定,“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國家秘密法》第3條規(guī)定,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9條規(guī)定,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中的秘密事項;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也屬于國家秘密。
本條第2款較第1款的規(guī)定有以下幾點不同:
1.犯罪主體范圍更大,為國家工作人員。隨著現(xiàn)代經濟的發(fā)展,國家秘密中占很大比重的是科技、經濟領域的秘密,而掌握這一部分國家秘密的人員,不一定全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這些人中有人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同樣會給國家安全造成嚴重的危害。而根據刑法第93條的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之外,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2.客觀行為與第1款規(guī)定比較,沒有“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的限制條件。這樣規(guī)定,主要是由于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一旦叛逃,將有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這些人員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叛逃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量刑上從重處罰。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對國家安全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本條第2款規(guī)定,對上述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立法理由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打擊犯罪的需要,《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109條的規(guī)定作了兩處修改:
1.刪去了原規(guī)定中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叛逃,需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才構成犯罪的規(guī)定。之所以作上述修改,是因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本身就已構成對國家安全的危害,不宜再規(guī)定危害國家安全的條件。另外,如在叛逃后危害國家安全的,可能構成本章的其他犯罪,難以界定本罪與本章其他犯罪的界限。
2.對于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叛逃罪的條件作了修改,刪去了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的限定條件,即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無論何時、在何種情況下叛逃都構成本罪,從而加大了對這一犯罪的打擊力度。
構成要件
一、概念
叛逃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各類出國人員日益增多,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等領域的交流越來越廣泛,這對增進我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友誼,提高我國的國際地位,促進國內各項事業(yè)的發(fā)展,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對外交往活動中也確實存在著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其中最嚴重的就是我國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給我國國家安全造成難以估量的危害。特別是對那些叛逃后,一時尚未發(fā)現(xiàn)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者一時沒有公開投靠境外機構、組織的國家工作人員,給我國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重大危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
首先,必須是在履行公務期間叛逃,危害了國家安全的,才構成犯罪。若不是在履行公務期間叛逃,也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則不能構成犯罪。
其次,必須是擅離崗位叛逃,沒有離開自己工作崗位的,不可能成為叛逃行為。
第三,要有叛逃行為,包括兩個方式:一是在境內履行公務期間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務期間叛逃。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內實施背叛國家、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實施背叛國家的出逃行為。具體表現(xiàn)就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內或者境外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而且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造成了危害。
最后,叛逃行為必須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故單純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內等并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成立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軍人叛逃的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從中國國情以及犯罪的實際情況考慮,中國共產黨的各級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的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也應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條第2款規(guī)定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為本罪主體,第2款中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既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也包括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為會發(fā)生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
認定要義
一、罪與非罪的認定
構成本罪,只要有叛逃行為就構成,不必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是如果確實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二、本罪與投敵叛變罪的區(qū)別
叛逃罪與投敵叛變罪有相似之處,二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1)犯罪主體不盡相同。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后者的主體則是一般主體,即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2)構成叛逃罪行為人叛逃到任何一個國家都可以:而構成投敵叛變罪必須是行為人投棄敵國或者敵方。(3)構成叛逃罪必須是在履行公務期間叛逃的。如果雖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是已離職在國外學習期間叛逃的,也不能構成叛逃罪;構成投敵叛變罪則沒有行為時間的限制。
定罪標準
量刑標準
1.犯本條所規(guī)定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一般是指擔任重要職務的人叛逃的,攜帶國家秘密叛逃的,叛逃后發(fā)表有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言論的,因行為人的叛逃給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引起我國外交乃至國家聲譽上的重大損害的等情形等等。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規(guī)定從重處罰。
2.根據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56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第113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證據規(guī)格
第一百零九條 證據規(guī)格
第一節(jié),犯罪主體公訴證據標準
一、自然人
(一)證明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公訴證據標準
證明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公訴證據有:
1.個人身份證據
(1)居民身份證、臨時居住證、工作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邊民證
(2)戶口簿、微機戶口卡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等
(3)個人履歷表或入學、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記表
(4)醫(yī)院出生證明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6)有關人員,(如親屬、鄰居等)關于犯罪嫌疑、被告人情況的證言
通過以上證據證明:,自然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民族、籍貫、出生地、職業(yè)、住所地等情況
2.前科證據
(1)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2)釋放證明書、假釋證明書
(3)不起訴決定書
(4)行政處罰決定書
(5)其他證明材料
(二)收集、審查、判斷自然人犯罪主體證據需要注意的問題
1.居民身份證、工作證等身份證明文件的核實對居民身份證、臨時居住證、工作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邊民證的真實性存在疑問,如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實情況的,可根據其他證據予以證明,現(xiàn)有證據無法證明的,應向證明身份文件上標明的原出具機關予以核實,原機關已撤銷或者變更導致無法核實的,應向有權主管機關核查,經核查證明材料不真實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原用人單位調取證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實姓名、住址無法查清的,應按其綽號或自報情況起訴,并在起訴書中注明,被告人自報姓名可能造成損害他人名譽、敗壞道德風俗等不良影響的,可以對被告人進行編號并按編號制作起訴書,同時在起訴書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為公安機關提取的法定書證(戶口簿、身份證等)所記載的個人情況不真實,但沒有證據證明的,應以法定書證為準
對于年齡有爭議的,一般以戶籍登記文件為準,出生原始記錄證明戶籍登記確有錯誤的,可以根據原始記錄等有效證據予以認定,對年齡有爭議,又缺乏證據的情況下可以采用,“骨齡鑒定法”,并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認定,其他證據包括: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生時間、年齡的證言,如接生人、鄰居、親友等,個人履歷表或入學、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記表中有關年齡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時系年滿十六周歲,(或十四周歲,如果罪行嚴重可能判處死刑的要收集其行為時是否年滿十八周歲)、具有相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犯罪的主體要件
司法實踐中,經常發(fā)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親友通過偽造、變造身份證明以減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年齡的情況,可能影響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認定,對此要努力收集上述各項證據,由此判明其真實年齡,同時,要注意發(fā)現(xiàn)身份證明上是否有涂改的痕跡,必要時進行文證痕跡鑒定以甄別真?zhèn)?/span>
2.國籍的認定
審查起訴犯罪案件時,應當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國籍,外國人的國籍,以其入境時的有效證件證明,對于沒有護照的,可根據邊民證認定其國籍,此外,根據有關國家有權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同時附有我國司法機關的《委托函》或者能夠證明該證據取證合法的證明材料)也可以認定其國籍,國籍不明的,可商請我國出入境管理部門或者我國駐外使領館予以協(xié)助查明,無法查明國籍的,以無國籍人論,無國籍人按外國人對待
3.刑事責任能力的確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言行舉止反映其可能患有精神性疾病的,應當盡量收集能夠證明其精神狀況的證據,證人證言可作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經查,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精神性疾病可能性的,應當作司法精神病鑒定
二、特殊主體
(一)證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公訴證據標準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單位性質
(1)機關、人民團體法人代碼,國有資產登記表等
(2)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等相關證明材料
(3)其他證明犯罪對象系公共財物、國有財物或本單位財物的證明材料,如國有企業(yè)或國有控股的證明
2.證明是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證據
(1)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如實際經營者、財務主管、會計人員等)的職務身份的證據,包括人事部門或組織部門的任職證明,(包括任職時間、職務、職責)、國家公務員登記表、職工登記表、技術等級證等
(2)職責證明:依法從事公務人員從事公務的法律依據,如有關單位出具的委派其從事公務或委托其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證明,包括任命書、推薦書、協(xié)議書、合同、批示、批復、會議記錄等材料,規(guī)定從事公務活動范圍的公司章程,實際履行職責情況的相應證據
3.證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身份的證據,參照本節(jié)“一、自然人”的有關規(guī)定
(二)證明“受委托從事公務人員”的公訴證據標準
重點查明委托機關、委托事項及權限、委托期限等內容,通過上述證據證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受委托從事公務人員具備代表國家處理公共事務的管理權,享有法律或授權范圍內的對公共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力,并承擔應當接受公眾監(jiān)督的義務,以維護國家管理社會的正常秩序
實踐中,對于特殊主體身份與職責不相符的情況,應當注意收集相應證據予以補足以證實行為人實際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而判斷其對于主體的特殊身份認定是否構成影響
第二節(jié),犯罪客體公訴證據標準
一、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
犯罪客體是我國刑法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它具備以下特征:
1.犯罪客體是社會關系,即人們在生產生活中所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2.此種社會關系為刑法所保護,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涉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具體則體現(xiàn)為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十類社會關系
3.此種社會關系遭到犯罪行為的侵害公訴證據標準中的犯罪客體,主要是指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直接客體,同類客體一般只具有分類上的意義
在證明犯罪行為侵害的犯罪客體過程中,要嚴格區(qū)分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或事物,在刑事立法技術上,通過對犯罪對象所反映的社會關系對犯罪現(xiàn)象進行了分類,但兩者又有顯著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
1.犯罪對象反映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一般可以直接感知,犯罪客體表現(xiàn)的是行為的內在本質,要通過人的認識、思維才能把握
2.犯罪對象是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犯罪必然侵害犯罪客體,卻不一定侵害犯罪對象
3.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標準,犯罪對象則不是,反之,犯罪對象相同,則犯罪客體不一定相同
二、犯罪客體公訴證據標準
犯罪客體公訴證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兩個主要部分:
(一)法律依據方面的證據
法律保護此種社會關系不受非法侵害一般通過立法明文的方式予以規(guī)定,在我國有兩種主要方法:
1.刑法明文保護、禁止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
2.通過其他法律中關于“法律責任”,部分達到與刑法的必要銜接,如海關法、公司法等
(二)侵害行為方面的證據
行為人實施侵害行為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犯罪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系三個方面由于此種證據與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相重疊,且千差萬別,此處不予細述
通過上述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危害特定社會關系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并達到了應受刑罰懲罰的程度
實踐中要注意,犯罪客體證據主要通過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予以說明,但是從邏輯上兩者是一種包容關系,不應將兩者簡單等同
第三節(jié),犯罪主觀方面公訴證據標準
犯罪主觀方面是犯罪主體實施犯罪行為時對危害行為本身、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系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犯罪主觀方面包括故意與過失
一、認定犯罪主觀方面的一般方法
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主觀方面,主要通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予以綜合認定,從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知能力對犯罪環(huán)境、目標的選擇等方面做出綜合評價,犯罪主觀方面,是司法人員應用“主觀見之于客觀”的認識規(guī)律,對行為人主觀心態(tài)做出的法律評價,犯罪主觀方面直接影響著犯罪行為是否成立、犯罪行為的性質劃分、刑罰處罰的檔次,由于它主要來源于司法認知,且無明確的證明標準,使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一直是困擾司法工作的難點,單純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認定犯罪主觀方面的現(xiàn)象比較普遍,近年來,伴隨著打擊犯罪經驗的不斷積累,才逐漸出現(xiàn)了關于犯罪主觀方面認定的有關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通過的《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對于非法收購的“明知”,的認定規(guī)定了客觀標準,使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有了客觀依據
二、認定犯罪主觀方面的原則
在認定主觀方面過程中,要堅持以下兩個基本原則:
(一)證明主觀方面的內容必須具有連貫性
要以“證據證明的案件的起因、發(fā)生、發(fā)展和結局”,來認定故意、過失和意外事件尤其對于共同犯罪案件,要結合行為人的分工、實施的具體行為等,正確認定各自的地位和作用,界定組織領導者、首要分子、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
(二)對于主觀方面的認識標準應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
對于犯罪主觀方面的認識,是一個主觀見之于客觀的認識過程,主觀認知內容,應當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和說明,避免主觀歸罪,也要防止客觀歸罪
三、認定“明知”的證據標準
“明知”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對行為事實本身、可能造成的危害、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關系的認識
認定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的口供,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予以分析,一般而言對于“明知”,的認定,應當通過對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情況的審查,實施侵害行為的時機、目標選擇,對危害后果的處置等加以綜合確認,在運用證據種類方面,主要通過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相關證人證言、能夠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意圖的書證,以及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中反映案件客觀情況的證據加以證明
實踐中,對于常見的自然犯和法定犯,犯罪主觀方面一般比較易于認定,這種認識是一般人所具有的常理性認識,即屬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范疇,一般只要具有違法性認識即可,對于特定案件,需要特定的違法性認識,但是隨著有組織犯罪和跨國犯罪的發(fā)展,犯罪分工越來越細,行為人反偵查能力增強,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趨向于客觀標準,即“推定明知”,“推定明知”,一般采用列舉的方式加以規(guī)定
如何“推定明知”,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可供實踐中借鑒,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shù)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3.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4.沒有正當理由,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xù)費”的
5.沒有正當理由,協(xié)助他人將巨額現(xiàn)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6.協(xié)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yè)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7.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上游犯罪范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明知”的認定
第四節(jié),影響定罪量刑情節(jié)的公訴證據標準
一、法定情節(jié)
(一)證明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2.能夠證明被教唆人未滿十八周歲的相關證據
3.證明被教唆人是否實施了被教唆之罪的相關證據
(二)證明累犯的證據
1.行為人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釋放證明、假釋證明、保外就醫(yī)證明、監(jiān)外執(zhí)行證明、赦免證明等
2.行為人因涉嫌故意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事實
(三)證明中止犯罪.且造成損害后果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
3.目擊證人證言
4.鑒定意見等
(四)證明中止犯罪且沒有造成損害后果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