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一百零二條 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罪名精析
釋義闡明
本條是關于背叛國家罪及其處罰的規(guī)定。
背叛國家罪,是指中國公民勾結外國,危害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對背叛國家罪及其處罰的規(guī)定。根據本款規(guī)定,背叛國家罪具有以下特征:
1.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即中國公民。
2.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了勾結外國,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這里所說的“勾結外國”,是指行為人通過各種方式與外國政府、政黨、政治集團以及他們的代表人物聯(lián)絡,進行組織、策劃等活動;“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指行為人勾結外國的直接目的和實施的行為,必須是危害了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勾結外國是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手段,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勾結外國的直接目的,這兩個行為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本罪。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背叛國家罪的構成,并不要求造成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實際后果,只要實施了勾結外國,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即構成本罪。無論是在暗中策劃、信電往來秘密接觸的陰謀階段,還是已經將形成的計劃付諸實施,都不影響構成本罪。
根據本款規(guī)定,行為人實施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根據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成本罪,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構成本罪,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本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這里所說的 “ 境外機構 ” ,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官方性組織; “ 境外組織 ” ,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qū)的社會性團體等; “ 境外個人 ” ,是指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以及外籍華人等。 “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 ” 實施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主要是指通過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外國勾結,或者伙同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外國相勾結,進行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犯罪。根據各國的司法實踐,背叛國家行為往往要通過一些組織、個人進行,外國政府的活動也往往在一些民間組織及個人身份的掩護下進行。本款的規(guī)定充分考慮了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以及國際上政治斗爭的特點。
根據本款規(guī)定,行為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即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根據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構成要件
一、概念
背叛國家罪是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主權是一個國家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包括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外交權,等等。例如,司法審判權屬于一國的主權,別國無權在他國領域內享有司法權。但是,過去西方列強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這就侵犯了中國主權。再如,內河航行權是一國的主權,別國船只無權在一國內河航行。但過去曾有過外國船只包括軍艦在中國內河航行的歷史。領土是構成國家的三要素之一,包括領陸、領水、領空。領土的完整是一個國家主權獨立的標志之一。過去中國清朝政府腐敗無能,與西方列強簽訂了許多不平等條約,割讓了中國的大片領土,破壞了中國的領土完整。國家安全是指國家不受外國的軍事侵略。因此,這里的“安全’’是狹義的,僅指軍事安全,不是廣義的國家安全。如果國家遭到了別國的軍事侵略和占領,主權和領土完整也就失去了根本的保障,本國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就處在嚴重的威脅之中。所以,一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軍事安全是國家最根本的利益所在。如果危害了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軍事安全,就危害了國家的最根本利益。勾結外國,危害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是最嚴重的犯罪行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首先,“勾結外國”,不僅包括勾結外國官方機構,如政府、軍隊和其他國家機構,以及這些機構在我國的代表機構如外國政府駐我國的使館、領館等,而且包括勾結外國的政黨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如外國的公司、企業(yè)組織,還包括外國的個人,即與外國官方機構、組織無關的純粹以個人身份出現(xiàn)的人。“勾結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是指勾結臺灣等地區(qū)的官方機構、非政府組織和個人。香港、澳門雖然分別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回歸祖國,但在目前情況下仍可視為“境外”。與某些國際組織進行勾結,應視為“勾結外國”,不是這里的“勾結境外機構、組織”。對“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更不應籠統(tǒng)地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qū)的官方性組織、社會性團體及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外籍華人”。因為如作這種解釋,必然把本條第1款的內容也包含進第2款之中,而從設立第2款的本意來看,“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應與“勾結外國”相區(qū)別,否則就無須規(guī)定第1款的內容了。此外,刑法第106條規(guī)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這一條未提到刑法第102條,也是因為第102條中的“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本身即是犯罪的構成要件,而第106條中的“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僅僅是加重處罰的情節(jié),不是犯罪構成要件。
其次,必須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危害國家主權的行為,如擅自允許外國在中國享有司法權,擅自允許外國軍隊進駐本國;危害領土完整的行為,如擅自與外國簽訂條約,割讓中國領土;危害軍事安全的行為,如勾結外國發(fā)動對中國的武裝進攻。在外國占領中國期間,勾結外國軍隊對中國軍隊發(fā)動進攻,或者幫助外國軍隊掃蕩中國的村莊、城鎮(zhèn)。
(三)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必須為中國公民,即具有中國國籍的人。但外國人、無國籍人可以成為本罪的共犯。由本罪行為的性質決定,能夠實施背叛國家罪的人一般是本國掌握黨、政、軍權力的人物。比如,像簽訂條約之類的事情,普通的中國公民是無法實施的,必須是掌握國家權力的人才能實施。但并非絕對,有些行為,普通的中國公民也可以實施,如勾結外國軍隊,對中國軍隊發(fā)動進攻。所以,普通中國公民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明知自己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的行為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的發(fā)生。
認定要義
一、既遂與未遂的區(qū)分
1979年刑法對本罪規(guī)定為“勾結外國,陰謀危害祖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即只要有勾結外國,陰謀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而19年刑法修訂時刪除了“陰謀”二字。這是考慮到,“陰謀”的含義不明確,可以是一種想法,也可以表現(xiàn)為暗中策劃等行為。我國刑法堅決禁止思想犯,構成犯罪必須有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1997年刑法修訂時刪去“陰謀”二字是完全正確的。但根據立法精神,背叛國家的行為,并不要求造成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實際后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勾結外國,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就構成本罪。無論是暗中策劃,還是將形成的計劃付諸實施,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一罪與數(shù)罪的認定
由于背叛國家罪客觀要件比較寬泛,行為人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罪一章某些其他犯罪行為時可能會同時符合背叛國家罪的構成要件。例如,勾結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發(fā)動武裝叛亂、暴亂的;再如,勾結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為境外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此類情況應屬于法條競合,如果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按法律規(guī)定處理,如無明確規(guī)定則按法條竟合的處理原則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定罪量刑。
定罪標準
量刑標準
依照刑法第102條第1款規(guī)定,犯背叛國家罪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本條第2款規(guī)定,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本罪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113條第1款規(guī)定,犯本罪,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關于附加刑的適用,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113條第2款之規(guī)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司法機關在適用刑法第102條及113條規(guī)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嚴格掌握適用死刑的條件。根據刑法第113條第1款的規(guī)定,犯背叛國家罪,首先必須是“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
2.其次,法律規(guī)定是“可以”判處死刑而不是“處死刑”。“可以”應當理解為一般應當判處死刑,但根據具體案情,有的也可以不判處死刑。
3.最后,死刑包括死緩在內。按照刑法第48條的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
證據規(guī)格
一、犯罪主體公訴證據標準
(一)證明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公訴證據標準
1.個人身份證據
(1)居民身份證、臨時居住證、工作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邊民證;
(2)戶口簿、微機戶口卡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等;
(3)個人履歷表或入學、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記表;
(4)醫(yī)院出生證明;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6)有關人員(如親屬、鄰居等)關于犯罪嫌疑、被告人情況的證言。
通過以上證據證明:自然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民族、籍貫、出生地、職業(yè)、住所地等情況。
2.前科證據
(1)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2)釋放證明書、假釋證明書;
(3)不起訴決定書;
(4)行政處罰決定書;
(5)其他證明材料。
3.收集、審查、判斷自然人犯罪主體證據需要注意的問題
(1)居民身份證、工作證等身份證明文件的核實對居民身份證、臨時居住證、工作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邊民證的真實性存在疑問,如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實情況的,可根據其他證據予以證明,現(xiàn)有證據無法證明的,應向證明身份文件上標明的原出具機關予以核實,原機關已撤銷或者變更導致無法核實的,應向有權主管機關核查,經核查證明材料不真實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原用人單位調取證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實姓名、住址無法查清的,應按其綽號或自報情況起訴,并在起訴書中注明,被告人自報姓名可能造成損害他人名譽、敗壞道德風俗等不良影響的,可以對被告人進行編號并按編號制作起訴書,同時在起訴書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為公安機關提取的法定書證(戶口簿、身份證等)所記載的個人情況不真實,但沒有證據證明的,應以法定書證為準。
(2)對于年齡有爭議的,一般以戶籍登記文件為準,出生原始記錄證明戶籍登記確有錯誤的,可以根據原始記錄等有效證據予以認定,對年齡有爭議,又缺乏證據的情況下可以采用,“骨齡鑒定法”,并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認定,其他證據包括: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生時間、年齡的證言,如接生人、鄰居、親友等,個人履歷表或入學、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記表中有關年齡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3)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時系年滿十六周歲,(或十四周歲,如果罪行嚴重可能判處死刑的要收集其行為時是否年滿十八周歲)、具有相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犯罪的主體要件。
(4)司法實踐中,經常發(fā)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親友通過偽造、變造身份證明以減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年齡的情況,可能影響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認定,對此要努力收集上述各項證據,由此判明其真實年齡,同時,要注意發(fā)現(xiàn)身份證明上是否有涂改的痕跡,必要時進行文證痕跡鑒定以甄別真?zhèn)巍?/span>
4.國籍的認定
審查起訴犯罪案件時,應當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國籍,外國人的國籍,以其入境時的有效證件證明,對于沒有護照的,可根據邊民證認定其國籍,此外,根據有關國家有權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同時附有我國司法機關的《委托函》或者能夠證明該證據取證合法的證明材料)也可以認定其國籍,國籍不明的,可商請我國出入境管理部門或者我國駐外使領館予以協(xié)助查明,無法查明國籍的,以無國籍人論,無國籍人按外國人對待。
5.刑事責任能力的確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言行舉止反映其可能患有精神性疾病的,應當盡量收集能夠證明其精神狀況的證據,證人證言可作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經查,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精神性疾病可能性的,應當作司法精神病鑒定。
二、犯罪客體公訴證據標準
犯罪客體公訴證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兩個主要部分:
(一)法律依據方面的證據
法律保護此種社會關系不受非法侵害一般通過立法明文的方式予以規(guī)定,在我國有兩種主要方法:
1.刑法明文保護、禁止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
2.通過其他法律中關于“法律責任”,部分達到與刑法的必要銜接,如海關法、公司法等。
(二)侵害行為方面的證據
行為人實施侵害行為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犯罪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系三個方面由于此種證據與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相重疊,且千差萬別,此處不予細述;
通過上述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危害特定社會關系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并達到了應受刑罰懲罰的程度;
實踐中要注意,犯罪客體證據主要通過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予以說明,但是從邏輯上兩者是一種包容關系,不應將兩者簡單等同。
三、犯罪主觀方面公訴證據標準
犯罪主觀方面是犯罪主體實施犯罪行為時對危害行為本身、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系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犯罪主觀方面包括故意與過失。
(一)認定犯罪主觀方面的一般方法
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主觀方面,主要通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予以綜合認定,從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知能力對犯罪環(huán)境、目標的選擇等方面做出綜合評價,犯罪主觀方面,是司法人員應用“主觀見之于客觀”的認識規(guī)律,對行為人主觀心態(tài)做出的法律評價,犯罪主觀方面直接影響著犯罪行為是否成立、犯罪行為的性質劃分、刑罰處罰的檔次,由于它主要來源于司法認知,且無明確的證明標準,使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一直是困擾司法工作的難點,單純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認定犯罪主觀方面的現(xiàn)象比較普遍,近年來,伴隨著打擊犯罪經驗的不斷積累,才逐漸出現(xiàn)了關于犯罪主觀方面認定的有關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通過的《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對于非法收購的“明知”,的認定規(guī)定了客觀標準,使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有了客觀依據。
(二)認定犯罪主觀方面的原則
在認定主觀方面過程中,要堅持以下兩個基本原則:
1.證明主觀方面的內容必須具有連貫性
要以“證據證明的案件的起因、發(fā)生、發(fā)展和結局”,來認定故意、過失和意外事件尤其對于共同犯罪案件,要結合行為人的分工、實施的具體行為等,正確認定各自的地位和作用,界定組織領導者、首要分子、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
2.對于主觀方面的認識標準應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
對于犯罪主觀方面的認識,是一個主觀見之于客觀的認識過程,主觀認知內容,應當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和說明,避免主觀歸罪,也要防止客觀歸罪。
四、影響定罪量刑情節(jié)的公訴證據標準
(一)法定情節(jié)
1.證明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2)能夠證明被教唆人未滿十八周歲的相關證據;
(3)證明被教唆人是否實施了被教唆之罪的相關證據。
2.證明累犯的證據
(1)行為人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釋放證明、假釋證明、保外就醫(yī)證明、監(jiān)外執(zhí)行證明、赦免證明等;
(2)行為人因涉嫌故意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事實。
3.證明中止犯罪且造成損害后果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
(3)目擊證人證言;
(4)鑒定意見等。
3.證明中止犯罪且沒有造成損害后果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
(3)目擊證人證言;
(4)鑒定意見等。
4.證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證據
戶籍資料,與證明年齡有關的證人證言、書證等。
5.證明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后果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
(3)目擊證人證言。
6.證明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后果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
(3)目擊證人證言;
(4)鑒定意見等。
7.證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供述等案發(fā)材料;
(2)有關檢舉揭發(fā)材料及其他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重大貢獻的相關證據等。
8.證明從犯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
(3)目擊證人證言等。
9.證明自首且犯罪較輕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次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
(3)證人證言;
(4)證明犯罪結果的鑒定意見等。
10.證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證據
精神病鑒定意見及相關證人證言等。
11.證明犯罪未遂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陳述;
(3)目擊證人證言;
(4)查獲的作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