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
條文內容
第七十四條 內容
第七十四條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釋義闡明
第七十四條 釋義
【說明】
根據(jù)《刑法》第72條的規(guī)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體現(xiàn)了對累犯從嚴管理、從重打擊的精神。這樣規(guī)定,并不意味著累犯就沒有出路了,累犯可以在獄中好好改造,認真悔過,如果表現(xiàn)良好,還可以獲得減刑等。本條規(guī)定的“犯罪集團”,是指《刑法》第26條規(guī)定的,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主要犯罪分子。
【立法理由】
累犯的概念在《刑法》第65條已經(jīng)闡述過,由于累犯主觀惡性大,具有屢教不改的特點,對社會危害性很大,如果不關押執(zhí)行,而適用緩刑任其在社會上游蕩,會有再次危害社會的危險性?!缎谭ㄐ拚?八)》對本條作了修改,增加了關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的規(guī)定。為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考慮到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這類犯罪集團經(jīng)常多次犯罪,有些犯罪行為性質惡劣,對社會危害嚴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觀惡性極大,需要依法予以嚴懲,如果構成犯罪,依法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依據(jù)第72條的規(guī)定適用緩刑,應當予以實際執(zhí)行。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這一規(guī)定,體現(xiàn)了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從嚴懲處的精神。本條規(guī)定與《刑法》第72條關于緩刑適用條件的規(guī)定相銜接,明確了適用和不適用緩刑的兩種情況,完善了我國《刑法》有關緩刑條件的法律制度。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個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2013年10月23日 法發(fā)〔2013〕12號)
一、基本要求
1.本意見所稱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四、其他事項
28.對于強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一般不適用緩刑。
對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確定是否適用緩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委托犯罪分子居住地的社區(qū)矯正機構,就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是否有重大不良影響進行調查。受委托的社區(qū)矯正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調查評估意見提交委托機關。
對于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區(qū)、幼兒園園區(qū)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jīng)執(zhí)行機關批準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