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條文內容
第六十條 內容
第六十條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釋義闡明
第六十條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在沒收犯罪分子財產時,如何處理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的規(guī)定。
本條所說的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是指承擔的合法債務,如犯罪分子在犯罪前與他人(包括單位)因為合法的租賃、買賣、借貸、承包等關系所產生的正當債務。如果不是屬于這種正當的債務關系,而是因違法行為所負的債務,如因賭博所欠的賭債等,不屬于正當債務。
對于犯罪分子在沒收財產以前所負的正當債務,如果需要以沒收的財產予以償還的,經債權人申請,應當償還。根據本條規(guī)定,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犯罪分子在沒收財產以前所負的正當債務的條件有四個:1.犯罪分子所負債務屬于正當債務。2.犯罪分子所負債務產生于人民法院沒收其財產以前。3.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如果犯罪分子還有其他財產可用以償還債務不是必須以被沒收的財產償還的,不應適用本條。4.債權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到債權人的申請后,經審查屬實且屬于正當債務的,應當予以償還。
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zhí)行的若干規(guī)定(2014年11月6日施行 法釋〔2014〕13號)
第十三條 被執(zhí)行人在執(zhí)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zhí)行:
(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yī)療費用;
(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三)其他民事債務;
(四)罰金;
(五)沒收財產。
債權人對執(zhí)行標的依法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其主張優(yōu)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醫(yī)療費用受償后,予以版權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00年12月19日施行 法釋〔2000〕45號)
第七條 刑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是指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負他人的合法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