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
條文內容
第二十八條 內容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釋義闡明
第二十八條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處罰原則的規(guī)定。
根據本條規(guī)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所謂“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是指行為人在他人對其施加精神強制,處于恐懼狀態(tài)下,不敢不參加犯罪。對這種犯罪所以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是因為雖然他參加犯罪有違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參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決定,其人身并未受到強制,主觀上仍有意志自由,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險。這種行為人主觀上是有罪過的,因此,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其實施危害行為是在被他人威脅、強迫,精神受到強制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其人身危險性也小于沒受精神強制而實施犯罪的人,因此,規(guī)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