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從犯
條文內(nèi)容
第二十七條 內(nèi)容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釋義闡明
第二十七條 釋義
本條是關于從犯的概念及對其處罰原則的規(guī)定。本條分為兩款。
第一款是關于什么是從犯的規(guī)定。根據(jù)本款規(guī)定,從犯有兩種情況: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所謂“起次要作用的”是指在整個共同犯罪活動中,處于從屬于主犯的地位,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贊成、附和、服從,聽從主犯的領導、指揮,不參與有關犯罪的決策和謀劃;在實施具體犯罪中,在主犯的組織、指揮下進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動,情節(jié)較輕,對整個犯罪結果的發(fā)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這種從犯實際上是幫助犯,其特點是不直接參與具體犯罪行為的實施,在共同犯罪活動中,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質(zhì)或者精神幫助的作用。如提供作案工具、為實行犯采點望風、指示犯罪地點和犯罪對象、消除犯罪障礙等。他們的行為對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輔助作用。
第二款是關于對從犯如何處罰的規(guī)定。根據(jù)本款的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jù)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從犯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比主犯輕,本款規(guī)定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是符合我國刑法罪行相適應原則的。
認定從犯時,應當注意劃清從犯與包庇犯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區(qū)別是:前者是在共同犯罪過程中,為完成共同犯罪,起了次要或者輔助作用,與主犯有共同故意;而后者是在犯罪分子實施犯罪后給予犯罪分子窩藏、窩贓等幫助的,事先與犯罪分子沒有共同故意。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