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文旨在圍繞曾獲配村公有住房,嗣后其將該房屋出售,系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并不影響其曾享受過福利分房的認定,闡述有關法律問題。本文上海拆遷律師將分為三個部分,分別是:案例分析、相關法律條文解讀和結論。
一、案例分析
某甲在2005年獲得了村公有住房一套,后來甲將該房屋出售給了他人。相關部門認為,甲出售村公有住房,違反了有關規(guī)定,應予追究。甲認為,他出售該房屋屬于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影響其曾享受過福利分房的認定。那么,這個案例中到底該如何判定呢?
二、相關法律條文解讀
在解決這個案例之前,我們需要了解一些相關的法律條文。在上海市的《住房保障條例》中,對福利分房的認定有明確規(guī)定。根據該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符合條件的居民家庭,有權在各自居住區(qū)內按照規(guī)定獲得相應的住房保障,其中包括福利分房。另外,該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村集體經濟組織出租或出售集體經濟組織的住房,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報告,并且出售所得應當優(yōu)先用于集體經濟建設和發(fā)展,不得作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分配或者分紅。
在上海市的《房屋管理條例》中,也有相關規(guī)定。該條例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福利性住房的用途應當用于住房保障的對象居住,不得出租、轉讓或者改變其用途。此外,該條例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福利性住房居民的家庭成員變化、戶籍變更、經濟狀況變化等情況,應當按照規(guī)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并作出調整。
以上條文的規(guī)定表明,福利分房是居民家庭在居住區(qū)內享受住房保障的一種形式,福利性住房的用途應當用于住房保障的對象居住,不得出租、轉讓或者改變其用途。因此,如果福利分房的受益人將其獲得的福利性住房進行出售、轉讓等處分行為,就屬于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
然而,在本案中,甲認為出售村公有住房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影響其曾享受過福利分房的認定。那么,該觀點是否正確呢?在這里,我們需要引入相關的法律案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協(xié)議離婚案件財產問題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協(xié)議離婚的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中的房屋權利進行處分,應當按照約定處理;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
1、對于原為共同居住的家庭住房,如果賣出的房屋所得不超過共同財產份額,屬于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不影響離婚時共同財產中該房屋的歸屬;
2、對于原為共同居住的家庭住房,如果賣出的房屋所得超過共同財產份額,超出部分應當按照出售協(xié)議的約定分配,未約定的,按照離婚時共同財產份額分配。
從該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中的房屋權利進行處分,只要賣出的房屋所得不超過共同財產份額,就不會影響該房屋的歸屬問題。因此,如果甲出售村公有住房所得的價款不超過其所擁有的房屋權益,也可以認為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并不影響其曾享受過福利分房的認定。
三、相關法律法規(guī)
1、《上海市居住區(qū)配套公共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
2、《上海市福利性住房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協(xié)議離婚案件財產問題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四、結論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如果甲出售村公有住房所得的價款不超過其所擁有的房屋權益,就可以認為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并不影響其曾享受過福利分房的認定。但是,如果甲出售村公有住房所得的價款超過其所擁有的房屋權益,就屬于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后,上海拆遷律師建議相關部門在加強對福利性住房管理的同時,也應該對福利性住房的出售、轉讓等行為加強監(jiān)管和處罰,以保障住房資源的公平合理分配,維護福利性住房的穩(wěn)定和可持續(x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