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遷官司律師認為,打破城鄉(xiāng)二元結構反映在城市房屋拆遷與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征收上,將讓農民獲得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征收一樣補償標準的補償,即獲得公平補償,在市場調控下的公平交易的補償。下面來說一說城城鄉(xiāng)二元結構在城市房屋與農村房屋拆遷中的特點:。
城鄉(xiāng)二元結構在城市房屋與農村房屋拆遷中的特點:
1、拆遷的主體不同。
我國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在計劃經濟體制與市場經濟體制并存的狀態(tài)下運行政府主導下的城市房屋拆遷,打破了我國長期以來的公房福利分配制度,形成了商品房屋與公租房屋并存的局面,拆遷房屋的安置也是有的安置為公房,有的安置為公租房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為主導作用,適用市場經濟的發(fā)展,2001年出臺了新的《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系在政府監(jiān)督下的拆遷主體與被拆遷主體的平等交易拆遷關系,按照房屋的市場價值由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進行補償。政府作為拆遷的監(jiān)督機構不能參與拆遷活動。
于是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拆遷主體在90年代為政府,從2001年開始為拆遷人,該拆遷人不能是政府各個部門,而是與被拆遷戶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
我國的土地制度幾經變革,將私有土地制度變成了城市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因此,我國農村房屋拆遷也就是我國目前各地運行的農村房屋拆遷折合著我國目前的農村土地制度、農戶宅基地制度、農戶戶口情況等因素。另外是否享受農民平等待遇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問題。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了土地征收的主體為國務院、省一級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的實施主體為市、縣一級人民政府,具體的征收工作由市、縣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在農村房屋的拆遷實際中,各地形成了由國土局實施拆遷補償工作有之,由鎮(zhèn)一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拆遷工作有之,由村委會與鎮(zhèn)政府簽訂拆遷協(xié)議實施拆遷有之。尤其是在隨著城市房屋拆遷步伐的加大,城市房屋所占的土地已經無法滿足拆遷建設需求的情況下,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變得更加迅猛,于是有的地方出臺了《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辦理》等地方性規(guī)定,由此產生了與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相同的運行模式,但是這種運行模式下同時又采取了按戶補償、戶口分配等,使得農民的補償與市場主導下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而不同。
因此,在農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情況下就形成了多種拆遷主體并存的狀態(tài),比較混亂和復雜。
2、拆遷的程序不同。
2001年《城市房屋拆遷條例》規(guī)定的拆遷程序為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發(fā)布拆遷公告,標準著拆遷的開始。拆遷人委托房屋評估機構對房屋按照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雙方對于房屋價款、裝飾裝潢、附屬物、設施設備、營業(yè)損失、搬遷費用、過渡費用等協(xié)商一致達成拆遷補償協(xié)議;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由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裁決。
農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按照《土地管理法》拆遷的情況下,由國務院、省一級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批準決定。市、縣一級人民政府發(fā)布土地征收公告、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房屋按照地上附屬物進行補償,一般按照房屋的建造成本價進行補償。按照《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地方性規(guī)定進行拆遷的地方,發(fā)布拆遷公告,由土地儲備中心、開發(fā)商等作為拆遷人進行拆遷,按照房屋的重置成本價結合戶口情況進行補償,協(xié)商不成的由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裁決。
3、拆遷補償標準不同。
城市房屋拆遷的情況下,按照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給以補償,裝飾裝潢、設施設備、附屬物等協(xié)商補償,協(xié)商不成的進行評估補償。即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補償,由拆遷人按照市場價值從被拆遷人即房屋的所有人處對于房屋,裝飾裝潢、附屬物等進行贖買,補償的過程就是市場導向下的公平交易的結果,城市房屋的所有人所獲得的補償為市場交易下的公平補償價款。這是2001年《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立法意愿。即使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出現(xiàn)了違法評估、非法拆遷等情況,是法律實施過程中在地方出現(xiàn)了部分違法情況的結果,但是被拆遷人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應該獲得的是公平的補償。
農村房屋拆遷按照《土地管理法》進行征收的情況下,農村的房屋按照土地征收時的地上物作為地上附屬物進行補償,一般地方政府制定一個統(tǒng)一的價格,按照各農戶的房屋面積乘以制定的價款即為該被拆遷農戶所獲得的補償款,不考慮房屋的區(qū)位、建造時間、房屋結構、裝飾裝潢等因素。該價款的制定一般為房屋的重置成本價,因此在農村的房屋拆遷中,如果要求貨幣補償往往磚混結構的房屋僅僅按照300-600元每平米的價款進行計算,磚瓦結構、磚木結構的房屋的價款會更低。農村的房屋補償之所以如此之低,因為地方政府認為農村房屋的宅基地系無償取得且永久使用,農民所支付的僅僅是建設房屋的成本,因此僅僅給予房屋的重置成本價款即視為合理補償。
農村房屋拆遷按照《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地方性規(guī)定進行拆遷的情況下,有的地方除了給予房屋重置成本價款以外,會對農民房屋所在地區(qū)的土地按照區(qū)位價給予補償。即農戶房屋被拆遷的情況下對于農戶房屋的補償系區(qū)位價加房屋重置成本價。例如:北京城郊的農民房屋拆遷系此種補償房屋。
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無論是按照《土地管理法》進行拆遷,還是按照地方制定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辦法》等進行拆遷,均將農民一戶一宅、農民戶口人數等作為補償的因素來制定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政策等予以考慮。
由此,有的地方制定的補償政策就會難以做到補償合理,導致了拆遷矛盾的產生。由于農民房屋狀況一般比較復雜,也增加了拆遷進程的難度。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建房,申請建房人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房屋的實際所有人不一致,補償主體難以確定,私有祖房延續(xù)下來變成了農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及院子面積較大戶口人數較少,分配安置房屋面積少嚴重侵害房屋所有人的利益情況時有發(fā)生。
例如:張先生在某村有祖上留下來的房屋300平米,土地面積(房屋面積包括在內)500平米,在冊戶口人數為張先生一人。
安置政策為:房屋按照重置成本價400元每平米,土地按照區(qū)位補償價800元每平米予以補償。安置房屋情況為:每個在冊戶口60平米按照900元每平米購買,超出安置政策面積的部分按照3000元每平米進行購買,但是購買的面積不能超過15平米,超過部分按照市場價值購買。
張先生所在地區(qū)范圍內類似房產價值為20000元每平米。
則張先生房屋補償情況為:60平米的房屋一套,拆遷補償款為300平米乘以400加上500平米乘以800等于520000元.張先生購買該60平米的房屋支付為60平米乘以900等于54000元,房屋差價款為466000元。
張先生所獲得的拆遷獎勵20000元,裝飾裝潢補償50000元,搬遷費、過渡費20000元,共計556000元。
由此,張先生在拆遷中獲得的補償為60平米的安置房屋一套,貨幣為556000元。
如果張先生要想得到與其被拆遷房屋同樣面積的房屋需要支付的款項為:
60平米乘以900加上15平米乘以3000加上(300平米減去75平米)乘以20000等于
4599000元。
由此可見,張先生的房屋被拆遷以后是不可能買到同樣面積的房屋的。像事例中張先生這樣的情況,在農民中并非少數情況,因此補償的不合理是拆遷矛盾產生的根本。
上海拆遷官司律師認為:農村房屋拆遷的根本是將農村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農民集體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即系農民集體的私有財產;農民個人的房屋屬于農民個人的私人財產。將農民的房屋進行拆遷,將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之后用于商業(yè)開發(fā)或者公益項目的建設,但是無論是何種項目的建設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利用市場資源配置,市場定價下雙方平等協(xié)商從農民集體手里購買需要的土地。在此種情況下,農民集體的土地及農民個人的房屋才能夠實現(xiàn)市場經濟交易下的公平補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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