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彭某某系上海市人。1993年與李某結婚,后生有四個子女。2000年50多歲的某在一次聚會上偶然結識了年僅20周歲的姑娘林某,后二人來往密切,最后發(fā)展成了同居關系。2007年初,彭某某到西安開廠,生意十分紅火。2007年5月,林某在西安產(chǎn)下一男嬰,彭某某趕回老家,給小孩辦滿月酒,并為其取名彭某陽。2008年8月,彭某某還以彭某陽的名義在西安購買了一套價值15萬余元的商品房,供其母子二人共同居住。為達到擺脫李某的目的,2008年彭某某以妻子李某無端猜忌,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訴訟,李某對此無異議,法院在同年6月8日判決雙方離婚。離婚后彭某某即帶著林某與彭某陽到武漢共同生活2000年3月6日,彭某某心臟病突發(fā)而死,死時對其百萬家產(chǎn)未留任何遺囑,其原來子女對家產(chǎn)進行了分割。林某得知后十分氣憤,認為彭某某能有今天,與自已這幾年來對他的照顧分不開,遂與兒子彭某陽一起將彭某某子女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重新分割彭某某遺產(chǎn)。
那么,法院能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嗎?
上海遺產(chǎn)律師解析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問題。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遺產(chǎn)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法》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繼承法》上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或者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shù)倪z產(chǎn)。
本案中,由于彭某某與林某不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其同居期間所生子彭某陽為非婚生子女,由于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因此彭某陽有權繼承彭某某的財產(chǎn)。而林某與彭某某未辦理婚姻登記,不是合法夫妻,自然沒有法律上的相互繼承遺產(chǎn)的權利。但林某一直在彭某某身邊照顧,其屬于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遺產(chǎn)。
索引:《繼承法》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shù)倪z產(chǎn)。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一條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chǎn)的人,分給他們遺產(chǎn)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者少于繼承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對生父母的遺產(chǎn)有同樣的、平等的繼承權,任何人不能侵犯他們的權利,更不能加以歧視。 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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