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個人自由活動是侵犯本罪的法益。如果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索取債務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根據(jù)《刑法典》,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的,必須適用《刑法典》第238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不適用綁架罪。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犯罪過程中,朱某為索取債務,伙同他人阻攔并強行將江某帶到朱某所乘坐的轎車內(nèi),控制朱某,用毆打和語言威脅其還債,并打爛其手機,同時將其帶到威寧自治縣六橋街道辦事處一中學。直至次日凌晨1時許,江某紅才將11000.00元退還給朱某,取得了人身自由,這是一種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索取債務的行為,而且還有毆打他人的行為,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朱某的行為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并具有毆打他人的情節(jié),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