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張東因瑣事與郭某發(fā)生口角并廝打,進而激化矛盾,在事件起因上有一定的責任,但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過錯。張東死亡結果系郭某等四人共同實施的傷害行為所致,張東沒有及時到醫(yī)院進行救治的因素,并不影響這一因果關系的認定,沒有證據(jù)證明有其他介入因素導致張東死亡。郭某等四人因瑣事而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致人死亡,均應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