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沈龍為了霸占采砂水面,指使楊選山等人到沙河水庫水面上將其他采砂船攆走,其應當知道要把其他采砂人攆走可能會使用一定的暴力手段,但并未明確要求不得使用,故沈龍主觀上有指使楊選山等人傷害他人的故意。上海律師為您解答一下相關(guān)的情況。
楊選山、陳飛、何正東、朱明強四人在驅(qū)趕其他采砂船時對采砂船工進行毆打,致人落水后阻撓他人施救,造成采砂船工盧懷成落水溺水死亡,這一行為超出了沈龍的共同傷害故意,楊選山等四人應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實施的行為負責,但沈龍作為指使人應承擔故意傷害(致死)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沈龍等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予賠償,且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鑒于被告人沈龍主動投案,且其親屬自愿代為賠償被害人家經(jīng)濟損失,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沈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判令沈龍與陳飛、何正東、朱明強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共計62116元。沈龍上訴主要提出:其沒有指使楊選山帶人攆船,楊選山關(guān)于受其指使攆船一節(jié)的供述是孤證,楊選山、楊選嶺兄弟有為自家采砂而攆船并對其陷害的嫌疑,請求二審法院宣告其無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上訴主要要求沈龍連帶賠償陳飛等人判決中未到位的賠償款43116元。經(jīng)審理查明:1999年底,上訴人沈龍在滁州市南譙區(qū)珠龍鎮(zhèn)沙河水庫采砂,為了霸占沙河水庫大沙灣的一片砂多質(zhì)優(yōu)的水面,其用水漂將該片水域圍住,除楊選嶺等人的采砂船外,不讓其他采砂船采砂,其他采砂船對此不予理睬仍在此水面采砂。
同年12月9日,楊選山找到陳飛、何正東、朱明強(均已判刑),約定次日去珠龍鎮(zhèn)攆走其他采砂船。12月10日上午,楊選山、陳飛、何正東、朱明強乘出租車前往珠龍鎮(zhèn)。當車行至滁州市城郊三道坎時,因車爆胎停車換胎,楊選山叫朱明強打電話讓沈龍前來,沈龍與李青松乘車趕到三道坎。
沈龍對楊選山等人講:你們?nèi)樆樆K麄儯阉麄償f走。后楊選山、陳飛、何正東、朱明強繼續(xù)乘車前往珠龍鎮(zhèn)。沈龍與李青松另乘車到珠龍李青松家砂場。楊選山等人到珠龍沙河水庫邊下車后,經(jīng)楊選山聯(lián)系,四人搭乘楊華坤的采砂船到河中采砂船正在采砂的水面。
楊選山、朱明強、何正東、陳飛四人先后對采砂船上的采砂工楊少廣、孫孝明、盧懷成、孟凡銅等人進行毆打,致盧懷成、孟凡銅落水,孟凡銀見狀開船來施救,楊選山等威嚇不讓救,孟凡銀仍救起孟凡銅,盧懷成沉入水中。楊選山等人見狀乘船逃離。
此時,沈龍和李青松來到岸邊,孟凡銀等人上岸后將沈龍抓獲并交給民警。盧懷成的尸體經(jīng)打撈找到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盧懷成系溺水窒息死亡。另查明,在對陳飛、何正東、朱明強等人的生效判決中,共判令陳飛等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jīng)濟損失62116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刑事科學技術(shù)鑒定書證實盧懷成系溺水窒息死亡。
2、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示意圖、刑事攝影照片證實:現(xiàn)場位于沙河水庫珠龍段,珠龍大橋北1000米處,此處水面東西寬200米,為南北流向,當?shù)厝朔Q大沙灣,該處水深10米,西岸為農(nóng)田,東岸為沈龍、劉愛琳、張華友砂場。
3、共同作案人陳飛供述證實:1999年12月9日晚,他和楊選山、朱明強、何正東等人在大排檔吃飯,楊選山叫他們?nèi)说诙焐衔绲街辇埲ァ?
第二天上午,他們四人乘車到三道坎,車胎壞了,不是楊選山就是朱明強打電話給沈龍。過了一會,沈龍和李青松坐面的車過來,沈龍來了以后和楊選山說話,他聽到沈龍對楊選山講“你們?nèi)樆樆K麄?,把船攆走就行了”。
上海律師了解到,接著楊選山帶他們走了。約10時許,到了沙河水庫邊,楊選山找了一條船帶他們到采砂的水面。楊選山、朱明強、何正東和他就跳到采砂作業(yè)船上攆人,有條船上年長的人嘴被打出血,好像朱明強叫船工往水里跳,有一個船工跳到水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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