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瀏陽一家房地產公司的銷售部經理羅先生,除了平時負責樓盤銷售,還經常面對顧客的各種抱怨。2020年12月28日下午,羅先生接到一起客戶投訴,但令人沒想到的是,在處理投訴此糾紛的過程中,羅先生竟然以生命為代價。
當日下午三點多,羅先生所在小區(qū)的購房客戶毛女士來到小區(qū)營銷中心,并委托張先生參與該樓盤的退房談判。
他說:“我在2020年11月交了10000元購房定金,但是后來我又不想買這個房子,于是想讓樓盤退還我定金。’毛女士表示,由于多次交涉,該樓盤拒絕退還定金,因此她和委托人當時的情緒較為激動,并要求開發(fā)商與該樓盤的負責人見面交涉。
因此,身為銷售經理的羅先生前來和毛女士商議,并明確告知按照合同約定,如果購房方有違約,則不能退還定金。
經過一番商議,張先生立即怒火中燒,對羅先生進行恐嚇,并拍照威脅并不斷施暴,“如果你不把我的問題解決,我手機照了你的照片,我再打電話過來,否則我就在瀏陽白白浪費了。”
張先生話音剛落,羅先生突然面色蒼白,雙手握拳,四肢僵直,倒下,售樓工作人員隨即打出120急救電話,120急救人員趕到現(xiàn)場,對羅先生采取了一系列急救措施后,該患者被送至瀏陽市中醫(yī)醫(yī)院,中南大學湘雅醫(yī)院。2天后,羅先生宣布臨床死亡,搶救無效,推測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很大。
事故發(fā)生后,羅先生的家人將毛女士和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決雙方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0萬元。
判決結果
受到訓斥的人要賠償八萬元。
針對羅先生家人的要求,毛女士和張先生爭辯說,他們只是因為買房款而與羅先生發(fā)生了口角,雙方并沒有肢體接觸,羅先生的死亡是他自己對健康重視不夠,與他們并無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他的死亡不應承擔責任。
經過審理,羅先生于2020年10月22日,在公司團建活動期間,曾發(fā)生一次昏迷,情況和這次的暈厥相似,后經同事緊急搶救,搶救無效蘇醒十分鐘,后來羅先生到醫(yī)院檢查,也不能確診病因,但是可以確定羅先生曾經有過基礎病史。
人身權、健康權、生命權受法律保護,對他人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用和死亡賠償金。被侵權者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者的責任。
本起案件,羅先生于同年10月已發(fā)生一次暈厥,就診后未查出病因,未引起足夠重視,依然堅持上班,作為銷售經理的羅先生,處理顧客的投訴是一項常見工作??箟毫δ芰κ且环N基本職業(yè)素質,當與顧客發(fā)生矛盾時,應根據自身身體條件,自行回避,因此,不能正確地把握自己的身體狀況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被告人張先生受被告毛女士委托,到法院進行退款協(xié)商,但是沒有提供合理的理由,要求退款。簡單粗暴地要求退還定金,并且其用詞已超出協(xié)商范圍,在被拒的情況下,張先生沒有采取法律手段,卻通過對羅先生拍照、進行言語恐嚇等行為,給羅先生造成人身安全上的壓力,作為發(fā)病誘發(fā)因素之一,因此在他死后與張先生的行為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適當情況下,張先生應承擔10%的責任,羅先生自己承擔90%的責任,且被告人毛女士與羅先生的死亡沒有直接關系,故不負任何責任。
在此基礎上,依法判決張先生賠償家庭全部損失80多萬元的10%,共計8萬多元,其余損失由羅先生的家人自行承擔,并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上海刑事律師點評
在本案中,審判長提醒,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到法律保護。人生中,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糾紛,導致一方突然死亡的事件時有發(fā)生,對于罵人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承擔多少責任等問題,爭論頗多。
他說:“本案屬于一般侵權案件,一般侵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一般侵權責任應具有四個要件:損害事實、加害行為、因果關系、主觀過錯。“法官解釋說,本案中存在的損害事實即羅先生的死亡,加害行為也就是張先生的言語暴力,因果關系即張先生的辱罵是致人死亡的誘因,主觀原因是他有辱罵他人的故意,因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然而,張先生在與羅先生發(fā)生爭執(zhí)時,并不知道羅先生身體有病,主觀方面不具備構成刑事犯罪的故意或過失,因此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盡管一般的辱罵行為并不構成刑事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明目張膽地侮辱、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可以處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他說:“大多數時候罵人不過是為了討口舌之快,但是這種無理取鬧的無理行為,非但不能解決糾紛,而且極有可能給雙方家庭帶來不必要的痛苦。“法官提醒,居民在生活中,應盡量避免與他人發(fā)生沖突,以人為本,保持理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因為罵人不只是民事賠償問題,甚至還包括行政處罰或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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