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張、謝、胡、李是湖南某學院的同學。李從外地回長沙后提議吃飯。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四個人在學校附近的酒店見面吃飯。
晚飯前,謝某、胡某再次邀請羅某、劉某等8人參加上述聚會。而且很多受邀者在聚會前都不認識李某。
第二天上午8點左右,物業(yè)工作人員在社區(qū)電梯出風口井底發(fā)現(xiàn)了李的尸體。經(jīng)調(diào)查取證,長沙縣公安局認為李死亡排除他殺,是意外墜樓。
李某家屬要求法院判決:被告張某、謝某、胡某、羅某、劉某、楊某、張某某向原告支付死亡賠償金678960元,喪葬費4萬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
上海市知名刑事律師分析
喝醉后,李誤以為自己已經(jīng)回家,掉進電梯井死亡,死亡與之前過量飲酒有因果關系。
被告張某,謝某知道李某喝多了,在酒店摔跤時,沒有送李某進屋,也沒有聯(lián)系同住人員或家屬。李某進入電梯后,沒有聯(lián)系李某本人或同住人員進行安全確認,存在疏忽大意的過錯。同樣,被告胡某知道李某喝多了,沒有護送李某回家或通知同住人員或家屬,應與被告張某和謝某承擔同等責任。
被告羅、劉雖然比被告張、謝、胡早離開,但基于之前的共飲行為,他們有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防止危險發(fā)生,并對李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責任。
被告張某某、楊某未與李某同桌吃喝,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被告張某某、楊某勸李某喝酒或灌酒。因此,原告李某家屬要求被告張某某、楊某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李并不是第一次喝酒。他應該知道自己的飲酒量和過度飲酒的潛在危險和后果他知道第二天早上要乘高鐵出差時,他仍然建議吃飯,讓自己喝醉。他有重大過失,對死亡后果負主要責任。
結合各方的過錯程度和原因,法院酌情認定被告張、謝、胡各承擔3%的責任,被告羅、劉各承擔1%的責任,其余89%由李自行承擔。因此,被告張、謝、胡應分別向原告李家屬賠償損失共計22922元(764070.5元×3%),被告羅、劉應分別向原告李家屬賠償損失共計7641元(764070.5元×1%)。上海市知名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