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受賄呈現出形式多樣化、偽裝化的趨勢,越來越難以識別,交易型受賄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它是一種掩藏在正常交易面紗下的隱藏受賄,如果不仔細分辨,很難將其從眾多市場交易中甄別出來。下面上海受賄罪律師來解釋交易賄賂的性質。
2003年8月12日,李某任浙江省作為杭州市港航管理局桐廬管理處副處長。2006年11月18日,調任至杭州市港航管理局富陽管理處副處長。2003年下半年至2007年春節(jié)前,李某利用技術職務上的便利,多次出現收受俞某、李某某、應某、夏某給的現金和企業(yè)財物。2006年11月18日,李某與其進行同學王某(下崗人員職工)在羅馬社會賓館阿富足浴泡腳,李某讓王某和李某某公司簽訂《合伙經營協議》,協議研究內容為:王某享有李某某自己所有的柴埠原輪船以及碼頭砂場50 010和浙桐貨0025 1號貨船30 010的股份,共計使用人民幣66.4萬元。協議通過簽訂后,王某將該網絡協議可以當即組織交給李某,后檢察監(jiān)督機關工作在被告人李某的辦公室根據查獲該協議。本案中,對李某收受除股份有限以外的其他國家財物應認定是否構成對于受賄罪主體沒有一個爭議。對王某與李某某學生簽訂的協議,王某享有李某某的柴埠原輪船運營碼頭砂場50 010和浙桐貨0025 1號貨船30%的股份,價值66.4萬元,被告人李某沒有中國實際成本控制該66.4萬元的股份,能否認定為經濟犯罪行為未遂?
有學者認為,國家工作人員和受托人同意接受股份,但沒有轉讓股份,應認定為賄賂未遂。 受賄罪未遂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出于自愿以外的原因,沒有成功地實施受賄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 受賄罪的目的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的股份,其客觀行為是控制該股份的物權。 ② 根據刑法理論,這種情形屬于客體不能犯的情形,而對于客體不能犯的情形,我國刑法理論不承認未受罰的不能犯。 只識別對象無法提交的嘗試。 因此,股權轉讓登記未完成,股息也未分配,根據賄賂未遂是正確的。
受托人接受股份、登記股份轉讓,或者實際辦理股份轉讓手續(xù),與登記股份轉讓具有同等效力的,應當視為已完成的賄賂,賄賂金額應當按照股份轉讓時的價值計算。因為受賄者接受干股,實際上是得到一種預期的利益,是否能夠實際得到預期的利益,而且是行賄者的積極合作行為。本案合伙人協議中確認的六十六點四萬元股份只有一份協議,沒有登記股份轉讓,也沒有辦理與股份轉讓登記同等效力的實際轉讓手續(xù),被告李姓人能否真正得到協議中的六十六點四萬元股份尚不確定。被告李要想真正拿到股份協議,必須有李積極配合的行為。因此,被告李實際上并沒有控制干股的接收。事實上,協議簽訂后,被告李并沒有參與任何業(yè)務,到2007年4月,6個月的案件中,被告李也沒有收到任何經濟利益干股。為此,可以認為,協議中664,000元的股份控制權在李某手中。因此,協議中的66.4萬元干部股份被認定為犯罪未遂,符合刑法關于犯罪未遂的理論。
上海受賄罪律師不同意這一觀點,辯護律師認為,接受沒有有效控制的干部單位不能被視為企圖受賄,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受賄未遂的認定?!掇k理受賄案件可以適用不同意見》第2條規(guī)定,“股份未實際進行轉讓,以股份公司分紅名義獲取經濟利益的,實際發(fā)展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有學者研究認為,《辦理受賄案件法律適用意見》將國家管理工作服務人員所獲紅利認定為受賄數額,并不具有絕對不能排除將未實際技術轉讓的股份認定為受賄未遂的數額。在實踐中,部分我們國家社會工作分析人員收受的股權結構達到幾千萬股,但基于學習時間主要原因影響或者一些其他學生溝通交流障礙導致無法得到及時將股權過戶至自己名下由其自由市場支配,同時亦沒有收取任何一個紅利。如果對此類主義國家教育工作崗位人員不予定罪處罰,顯然與受賄未遂的實踐能力判斷標準規(guī)則不符,也與依法懲治受賄犯罪、加大受賄犯罪處罰力度的反腐敗刑事責任政策相悖。②受賄罪專業(yè)辯護律師認為,此種看法并不需要符合《辦理受賄案件具體適用意見》第2條規(guī)定的基本設計意圖。此段規(guī)定結果表明的準確內涵應是:國家安全工作會計人員未通過實施股權轉讓系統控制干股產權的,此筆干股價值便不再予以認定,若其根據賄賂雙方之間約定的干股比例結合實際情況收取紅利的,僅以紅利數額計入受賄數額。但是,如果既未通過長期股權轉讓成本控制干股產權的,又未根據賄賂雙方約定的干股比例實際收取紅利的,則只能不作定罪處罰。
第二,未進行股權轉讓登記的股權資本本身不具有財產價值。 股權是股東根據其投資活動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所享有的權利的總稱。 股份是指股東出資的股份。 從某種意義上說,股權和股份是同一客體的兩種不同表現形式。 股票是股票的簡稱,是作為持有股票的憑證向股東發(fā)行的一種有價證券,用于募集資金,獲取股利和紅利。 干股是指在沒有出資的情況下獲得的股本份額。 股份和股份在本質上是相同的,都反映了一定份額的股權,特別是不支付股本金而獲得的股份實際上是注冊的股份。 但兩者也有區(qū)別,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具有一定的價值,可以自由轉讓,如果沒有依法登記,就不存在轉讓問題。
當公司可以終止存續(xù)時,經過國家法定的清算系統程序,公司的剩余部分財產管理通常是歸屬于企業(yè)股東的,但未經依法登記的干股無法滿足要求學生分配以及剩余財產。換言之,未經依法登記的干股本身不具有財產價值。股票是有價證券的一種,具有中國確定研究價值,且能自由選擇轉讓,對于收受股票市場構成網絡犯罪的,有關我國司法體系解釋沒有明確法律規(guī)定可定受賄罪,但對于一些其他長期股權,由于其轉讓的限制性,加之股權的取得、消滅和變更設計具有一定不同于社會其他物權和債權的特征,因此,收受干股不是一律都能認定為受賄的。如果收受請托人送的干股,并已開始進行分析股權投資轉讓登記的,無論是技術以其本人名義,還是文化以其指定的其他人名義,實際上與股票價格基本都是一樣,干股本金都應認定為受賄數額,而未進行優(yōu)化股權轉讓登記的干股本金,不應認定為受賄數額。
第三,沒有股權轉讓登記和實際轉讓手續(xù)的,不能認定為行賄未遂。股權是一項綜合性的權利,其中產權是重要的組成部分,股權登記是實現其權利的必要程序。在證券市場和公司法律法規(guī)日益健全的今天,股權轉讓登記是一項公開的、強制性的法律程序。股權轉讓作為一種價值形式,不能像物一樣交付和占有。一般來說,法律上有“三證”: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文件。三者之一可以是股權登記的形式。接受托人提供的干股并辦理了股份轉讓登記的,無論是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其指定的他人的名義,都應認定為干股受賄罪的既遂。未辦理股權轉讓登記、未分紅的干股,應認定為干股受賄的未完成形態(tài)(主要是受賄未遂)。在這之間,即使沒有正式的過戶登記,如果有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確實已經過戶,也應認定為受賄既遂。
針對不同的罪名,自然規(guī)定的處罰也就是不太一樣的。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上海受賄罪律師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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