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一審法院支撐了審查構造的控告,認定張某醉酒駕駛動車產生交通變亂并負變亂全數義務,變亂產生后又逃逸,且為回避義務,改換血樣障礙檢查,對其應從重處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張某拘役四個月,罰金8000元,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張某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3月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海刑事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此類案件在檢察認定時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證明:
1、經由過程證人證言,比方同桌喝酒職員、酒店服務員等的證言證實嫌疑人飲酒的時候、種類、數目、度數,以及喝酒后的體現,包孕語言是否異常、走路是否正常、神態(tài)表情等。本案中,同桌飲酒的人員均證明了嫌疑人張某喝酒的度數和數量,且與張某本人供述可以相互印證。
2、經由過程監(jiān)控錄相、眼見證人,證明酒后駕車的情形。本案中,張某自己暗示對產生交通變亂不知情,從偵察構造調取的路途監(jiān)控視頻及現場遺留的塑料殘塊的鑒定,可以認定肇事的車輛系張某駕駛,由此判定張某酒后駕車處于不清醒狀態(tài)。另外,被害人陳述也證明肇事經過和后果。
3、問詢專家看法,依據嫌疑人喝酒的種類、數目、度數以及嫌疑人的身材狀態(tài)去主觀推算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能達到幾何,假如根據普通紀律能夠確保在80mg/100ml以上,也可以進行認定。本案中,司法鑒定所的高級工程師出具了《人體血液中乙醇濃度和飲酒關系的說明》,對相關技術性問題提出了專家意見。
本案由于因此直接證據科罪量刑,在辦理時期屢次相同交換,多方求證。危險駕駛犯罪案件雖然是簡單案件,但是,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審查起訴階段需全面審查如下證據:
證明所喝酒的酒精濃度、飲酒量、喝酒時候。
?。?)喝酒現場勘查筆錄、人證提取,證明嫌疑人飲用了何種酒精度的酒種以及現場空酒瓶的數目;
?。?)證人證言,證明嫌疑人喝酒的種類和數量,以及飲酒后距離開車的時間。
證明飲酒后開車的門路。
(1)證人證言;
(2)視聽材料,包孕路途監(jiān)控視頻證明行車軌跡、時間以及有無超速,等等。
證明是不是達到醉酒水平:
?。?)酒精含量測試,呼氣酒精含量測試效果,血液酒精含量測試效果,包孕血液提取登記表、抽血進程錄相攝影,提取、保管、移送的進程應有書證反應殘缺。因為酒精輕易揮發(fā),關于保管的血樣應該應用非凡的儀器保管,而且堅持適量保管條件,以保證在重新檢測時較少偏離原值。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血液不能盡快提取,檢測結果不能很快得出時,建議一定要做呼氣酒精含量測試。另外,如果酒后1至2小時內血檢值比呼氣測試低很多,就應警惕是否人為對血樣作了手腳。
?。?)證人證言,是否滿嘴酒氣,語言表述是否清醒,走路是否穩(wěn)當。
其余量刑情節(jié):
?。?)前科資料;
?。?)到案經由,有沒有順從檢測情節(jié);
?。?)有沒有行駛證、駕駛證;
(4)車輛檢測是不是合格;
?。?)是否發(fā)生事故,是否有逃逸行為;等等。
上海刑事律師注意到,實踐中,在不足關頭證據的情況下,應用直接證據定案在法律實務中相對于比較少,尤其是在風險駕駛案中更是少見,但也是存在的,本案就屬于沒有酒精含量測試的間接證據而認定風險駕駛罪。
上海市刑事律師來講講危險駕駛罪 | 血液中不含酒精能否認定危險駕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