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一般意味著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毆打行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與動機(jī)。犯罪人的理性不同于一般人的理性,但一般人也可能站在犯罪人的立場、從犯罪人的角度思考問題。當(dāng)一般人從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毆打行為時,該毆打行為便是隨意的。
從行為人角度而言,隨意,意味著行為人毆打他人沒有任何自我控制。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常常喜歡用是否“事出有因”來判斷是否隨意,亦即,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隨意;如果事出無因,就是隨意。但是,任何故意犯罪行為都不可能是無緣無故的,換言之,任何故意犯罪行為都有其產(chǎn)生的主觀原因或動機(jī)。所謂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理性“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無因,則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難以“理解”、“接受”的原因。但是,毆打行為是否隨意,并不是一種純主觀的判斷,而是基于客觀事實作出的判斷??陀^上毆打的次數(shù)越多,遭受毆打的人數(shù)越多,被判斷為“隨意毆打”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一般人的“理解”、“接受”不是單純以行為人的動機(jī)作為判斷資料,而是必然同時考慮其他相關(guān)要素。所以,“隨意”的判斷具有相對性。例如,行為人雖然只是毆打他人一次,但毆打的原因是他人對行為人提出了良好的建議。對此應(yīng)評價為隨意毆打,因為即使站在行為人的立場,也會認(rèn)為毆打的原因不可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