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一年的入學學習,00后將學校開除。大學生不服,起訴!接下來上海刑事律師為您分析案情
日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網站發(fā)布公告:駁回王某某的再審申請。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2014年9月,14歲的王某某戶籍遷出河北省秦皇島市,并于次年考入貴陽一所高中,并于2014年9月被錄取。
但他沒有上這所中學,而是去了衡水一中。直至2018年1月,高考前的最后一學期才返回貴陽。根據(jù)貴州省的有關規(guī)定,王某某高中期間沒有連續(xù)3年在省里讀書,不符合高考報名條件。
但是,王某某在考試過程中提供了虛假材料,非法取得貴州省高考資格。在《貴州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表》中,“個人簡歷”一欄中,“201508-201806貴陽市XXX中學”。
2018年6月,王某某取得了高中畢業(yè)證書,同年7月被復旦大學錄取。
今年9月19日,王某某入學一年后,貴州省招生考試院發(fā)布了一份通知,其中指出了王某某存在的違規(guī)行為,建議復旦大學根據(jù)《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法行為處理辦法》,取消其學籍。
該校隨即展開調查,衡水一中出具情況說明,證實王某某系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在衡水一中就讀。經復旦大學校長辦公會討論,在聽取了王某某的陳述和申辯后,復旦大學于2020年1月9日做出“取消王某某學籍的決定”。
王某某不服,將復旦大學訴至法院。
法庭:違背了高考誠信承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1款第4款,學校有權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
第11條第1款第2款第2款還提到了“在綜合素質評估、有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行為,應如實記錄考生考試成績。對其中,入學后發(fā)現(xiàn)的,取消錄取資格或學籍。
法庭上,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是否存在“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情況。
上海靜安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某是否填寫了與衡水一中相關的學習經驗,將直接改變高考報名資格審查的結果。所以,王某某填寫的信息不符合誠信高考的承諾。因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不不當?shù)仍?,復旦大學對其提起訴訟撤銷學籍。因此,法院裁定王某某敗訴。
王某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一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但王某某仍不服,向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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