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shí)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gòu)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
對(duì)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yīng)著重考察其真實(shí)目的、雙方的關(guān)系、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jié)、后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shí),騙取大量財(cái)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yīng)以詐騙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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