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的小麗(化名)在鄰居家玩火鍋時被燙了,小麗的母親向法院提起訴訟。北京海淀區(qū)法院審理認為,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應負主要責任,如果有孩子在,鄰居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應當承擔30%的賠償責任,因此判決鄰居賠償17萬多元。上海知名刑事律師為您分析案例。
法庭于九月一日早晨通知了此案。
今年4月,4歲的小麗在鄰居家玩火鍋時被燙傷,臉部、雙上肢、軀干、雙下肢25%二度燒傷,住院治療40多天。因此,小麗媽媽就將鄰居丁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在朝陽區(qū)金盞東村經(jīng)營一家酒店的小麗父母,被告丁某某將自己的電動汽車商店放在自己的隔壁。事件發(fā)生的時候,小麗的媽媽說,丁某某在電動車店吃火鍋。其間,丁某某見小麗進來玩,便將小麗抱在腿上,后來火鍋不慎被打翻,小麗被大面積燒傷。事件發(fā)生時,小麗尚小,母親認為,小麗尚小,對可能發(fā)生的危險缺乏判斷能力,而丁某某作為成年人,在明知有燙傷危險的情況下仍將小麗抱在腿上,對小麗燙傷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丁某辯稱,事發(fā)當天小麗的父親前來和他談話,小麗跟隨他的父親來到店里,兩人交談完后,小麗父親離開,小麗父親在店里跟他聊天,小麗的父親也來找他談話,小麗的父親也來找他談話,小麗和他的父親在一起。丁某認為,事發(fā)時,小麗的父親也在現(xiàn)場,其疏忽是造成小麗燒傷的主要原因。
在此情況下,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其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按照原被告的陳述可以推定,事發(fā)時小麗父母均未盡到保護的義務,所以小麗的父母對此事件負有主要責任。依據(jù)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丁某某直接犯下侵權行為,但丁某某在其經(jīng)營的商店用餐,高溫火鍋桌上放置著高溫火鍋,臺面垂下的電磁爐線,地面隨意擺放著插線板,而店內(nèi)空間狹小逼仄,小麗來店后,丁某某應預見到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并有注意義務,但未引起重視,也未采取措施排除危險因素,最后小麗被燙傷,所以丁某某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最后,法院根據(jù)在案證據(jù)、當事人陳述等案件的實際情況,認定丁某某沒有盡到注意義務,依據(jù)其過錯程度,酌情決定被告丁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決丁某某賠償小麗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十七余萬元。在裁決之后,雙方都沒有上訴。
對此案所反映的問題,主審法官韓龍建議,家長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承擔撫養(yǎng)、教育、保護等義務,在外出游玩、走親訪友時,應盡到照顧子女的義務,履行監(jiān)護責任。而且作為主人,在有小朋友來家里做客時,也要盡到注意義務,對家里存在的一些安全隱患要及時排除,對兒童不宜玩耍的場所,應盡量避免接觸,如兒童受傷害,還將根據(jù)過錯程度的存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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