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實生活中經(jīng)常遇到這種情況:當事人簽訂了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約定解除條件或是法定解除條件成就,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便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依法應否受理此類案件,主要看解除合同的案件到底是否屬于民事受案范圍。有的人認為,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另一方?jīng)]有異議的,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解除。另一方有異議的,主張解除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除合同。但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合同解除權賦予了合同當事人,而沒有賦予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做法不一,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導致法律適用的不統(tǒng)一。因此,很有必要對合同解除權的行使進行探討。
一、合同的解除與解除權行使的主體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當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個特征:1、解除的合同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合同。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3、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4、合同解除權利、義務關系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應當是合同當事人,而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對此,2003年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條進一步明確做出規(guī)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nóng)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該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nóng)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shù)蓉熑?情節(jié)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將合同的解除權賦予了當事人,而未賦予人民法院或其他任何機構。
二、合同解除權行使的先決條件
合同解除權行使的先決條件就是解除合同的條件之成就。解除合同的條件,分約定解除條件和法定解除條件兩種。
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當事人在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時,可以約定,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用電、用水及取暖。當出租人不能供應水、電、暖時,承租人便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了法定的解除條件,概括起來主要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能預見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于某一客觀情況的發(fā)生無法預料。不能避免是指當事人雖然盡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阻止客觀情況的發(fā)生。不能克服是指當事人在不利的客觀情況發(fā)生后,盡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消除案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根據(jù)通說,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洪水、臺風等自然災害,戰(zhàn)爭等社會原因,政府禁令等政府行為。不可抗力事件的發(fā)生,對履行合同的影響不盡一致,有大有小,有的只是暫時影響到合同的履行,完全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合同從而實現(xiàn)合同的目的,不必解除合同;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實現(xiàn)時,當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
2、因預期違約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預期違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即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
3、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債務;或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在債權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法律視為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4、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包括履行期限構成合同的必要因素,比如季節(jié)性、時效性較強的合同標的物的遲延交付;債務人拒絕履行合同的全部義務或只履行極小部分的義務;履行質量與約定嚴重不符,無法通過修理、替換、降價的方式予以補救等情形。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如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經(jīng)營狀況持續(xù)惡化,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擔保的情形;因發(fā)生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不能預見并且不能克服的情況,改變了訂立合同時的基礎,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義或者履行合同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等。如果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當事人也可以根據(jù)該法律規(guī)定,行使解除權。如《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三、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法定程序
前述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當然解除。合同當事人還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權。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對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程序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當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成就,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即不必與對方協(xié)商,也不必經(jīng)對方同意,只要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便告終止。
合同的解除權屬于形成權,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怠于行使的,解除權消滅,比如當事人約定出現(xiàn)某種情形,可以在30天內(nèi)行使解除權。那么在合同約定的事由出現(xiàn)30天后,當事人不能再要求解除合同,必須繼續(xù)履行。當事人沒有約定或是法律也沒有規(guī)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的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的義務是否還需要繼續(xù)履行,可以催告對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nèi)不行使解除權的,該權利消滅,合同關系繼續(xù)存在,當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義務。
四、合同解除權行使后的法律救濟
按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通知對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便告解除。為了限制解除權人濫用解除權,以避免給無辜的當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法律同時規(guī)定了救濟措施。《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解除權人解除合同的行為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這在民訴法上叫提起確認之訴。這也是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在合同法上的具體運用。當事人異議的理由大致可以有三個方面,一是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并未成就。二是雖然解除條件已經(jīng)成就,但解除合同大可不必。三是解除合同的程序違法。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審理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案件時,也要著重從以上三個方面進行審理,看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是否確已成就;解除合同的必要性有多大,能否繼續(xù)履行,合同目的是否完全不能實現(xiàn);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這三個方面同時具備,那么解除權人解除合同的行為當屬有效,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即已解除;如果這三個方面不同時具備,那么解除權人解除合同的行為當屬無效,不產(chǎn)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繼續(x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