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事后再簽正式勞動條約。這到底符不符合勞動法規(guī)定,今天上海勞動法律師來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在雇用新員工時,企業(yè)為了占領自動,避免被“套牢”,每每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定正式的勞動條約或只簽定一紙“試用期條約”,待試用期事后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條約。實在這類做法是違背法令劃定的,跟據(jù)《勞動法》第16條第2款劃定:“創(chuàng)建勞動瓜葛應該訂立勞動條約?!薄秳趧臃ā返?1條劃定:“勞動條約能夠商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跨越六個月?!币罁?jù)上述劃定,勞動者和用人單元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試用期事后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條約,不僅是違法的,并且也大概將本人“套牢”。實際上這類做法往往是弄巧成拙,最終是適得其反。由于,現(xiàn)行法令劃定,企業(yè)同員工未簽定勞動條約但存在勞動瓜葛的作為究竟勞動瓜葛仍受法令維護,而作為究竟勞動瓜葛,企業(yè)要終止必需提早30天關照員工并應依法賠償;法令還劃定,只簽定試用期條約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簽勞動合同或只簽試用期合同,企業(yè)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另外,許多企業(yè)覺得試用期內兩邊的勞動瓜葛還沒有終究肯定,以是企業(yè)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交納社保費,實在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
簽定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今朝,有些企業(yè)以防偷、防跑、防犯規(guī)等等為由在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等,假如沒有押金,就扣下試用期時期的人為做典質。收取押金的企業(yè)絕大多數(shù)是一些小企業(yè)。實在,這類做法是違背法令的,一旦勞動者向勞動部分贊揚,企業(yè)是得不償失?!秳趧臃ā访鞔_劃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背以上劃定的,由公安部分和勞動行政部分責令用人單元即時退還給勞動者自己?!?
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條約的時候,一定要避免以止情況的發(fā)生。如果您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可以繼續(xù)找上海勞動法律師來為您進行講解,也可以點擊下方圖標或者撥打我們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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