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31日注冊成立,經營范圍包括酒店管理(不含食品生產經營)、卡拉ok廳、卡拉ok包房(電腦存儲、演唱系統(tǒng))等。2011年12月10日至2013年5月26日,趙先生申請了“上海娛樂 IC 卡”,該卡記錄了趙先生在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時間。上海勞動律師就來講講有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每月支付給趙的提成由三部分組成:趙每天帶每個隊員上班的提成25元,客人消費酒水的提成10%,趙帶隊員訂房的提成0、02%。2013年4月15日,因趙某購房需求所需,上海某酒店企業(yè)管理能力有限責任公司為趙某開具了收入可以證明。
2013年8月2日,趙某就上海市某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提起仲裁,責令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1、支付2013年3月至4月工資結余7800元和違約工資補償金1950元的25% ;
2、支付28606元的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結余;
3、支付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300906元和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39159元。支付終止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35,758元。返還押金5000元。補足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仲裁駁回了趙的六項請求。
原告表示,她自2011年3月8日起在被告辦公室擔任公關部經理,每晚工作時間為6:00至11:30(KTV 營業(yè)時間屬于被告) ,原告使用上海市公安局發(fā)放的“上海娛樂工作人員 IC 卡”上下班打卡。原告與被告同意支付每月最低工資6,000元,而被告約于下月二十日支付每月薪酬。
在就業(yè)開始時,原告要求被告簽訂就業(yè)合同,但被告一再推諉,并于2012年8月被迫繳納5000元工作保證金。二○一二年四月,由于業(yè)務量增加及月薪增加,被告在業(yè)務開展初期改以現(xiàn)金支付雇員工資(例如原告的工資) ,形式為銀行存款或存款。
從2012年6月到2013年5月的12個月中,原告的收入為171,632美元,平均月工資為14,303美元。2012年8月,原告再次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并支付社會保障和公積金,但被告仍然拒絕并繼續(xù)推諉,因此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提出辭職,并辦理了離職手續(xù)。
被告辯稱,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業(yè)務合作關系。雙方沒有簽訂任何合同,被告也沒有支付原告的工資。原告只拿到了消費提成。被告沒有為原告管理和參加工作,也沒有要求原告設定固定的上下班時間。原告及其團隊從事的服務不屬于被告的經營范圍。
被告作為KTV娛樂場所的經營者,經與原告協(xié)商,與原告建立了合作關系,由原告招募并管理一支公關團隊,在被告經營的KTV場所為前來娛樂消費的客人提供點歌、伴唱等服務。當然,原告及其團隊成員在服務過程中也必須遵守被告經營場所的相關規(guī)定,必須遵守法律。
原告及其團隊成員的收入不是被告支付的工資,而是根據客人支付的小費和產生的消費來提成。因此,被告與原告之間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雙方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告持有的IC卡是公安機關基于KTV娛樂場所的特殊性,為方便娛樂場所從業(yè)人員(主要針對公關小姐)管理,避免出現(xiàn)安全問題而做出的措施。
目前,社會上的KTV娛樂場所除了批量銷售外,基本都采取類似的經營模式,即由一個或幾個所謂的公關經理分別招募和管理一支公關團隊,不定期進駐某個KTV經營場所,為前來消費的客人提供相應的服務,賺取客人支付的小費,并從客人的消費中分出一小部分傭金。
上海勞動律師認為,這樣的團隊或其成員流動性大,不會與KTV場所形成長期穩(wěn)定的關系。而且原告提供的服務不屬于正當職業(yè),不符合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且雙方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應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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