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根據(jù)徐某與某人力資源公司企業(yè)簽訂的勞動服務合同、徐某與某公司通過簽訂的派遣相關協(xié)議,每月進行基本沒有工資為1,450元,即同時期本市居民最低生活工資管理標準。上海勞動糾紛律師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現(xiàn)根據(jù)徐某2013年1月工資單可知,徐某該月工作實際情況領取的基本實現(xiàn)工資亦為1,450元。在停工留薪期內,徐某并未出勤時間上班,故徐某不符合要求領取中班津貼及夜班津貼的條件。結合徐某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徐某已領取的工資數(shù)據(jù)計算。
在2013年2月20日至2013年9月22日、2014年6月4日至同月30日,某公司已按徐某“原工資薪酬福利政策待遇”足額資金支付徐某些期間出現(xiàn)停工留薪期工資,含績效考核工資、工齡員工工資及高溫津貼等。
同時,根據(jù)《工傷社會保險制度條例》的規(guī)定,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所列的“本人對于工資”適用于處理條例成為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等明確研究涉及以“本人自己工資”為標準成本計算得到響應國家賠償款的項目。
而根據(jù)該條例第三十三條“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提高福利保障待遇水平不變”的規(guī)定,勞動者的“原工資收入福利經(jīng)濟待遇”與“本人能力工資”屬于我們不同的法律知識概念。據(jù)此,本案亦不可以適用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本人也是工資明顯低于全國統(tǒng)籌農村地區(qū)教育職工個人平均主義工資60%的,按照政府統(tǒng)籌部分地區(qū)建立職工家庭平均增加工資的60%計算”之規(guī)定。
綜上,一審法院應當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工傷醫(yī)療保險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徐某的全部采用訴訟程序請求。一審判決后,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徐某在上訴時表示,其每天固定工作12小時,所以加班工資是固定的,應該是12小時的全部收入作為自己的正常工資。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停工期間的工資標準按原工資標準計算,公司和勞動公司應當彌補停工期間與停工期間的工資差額。
一審法院作出錯誤判決,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責令一家公司支付徐某2013年2月20日至2013年9月22日期間和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間的剩余工資余額12,291美元,人力資源公司共同和各自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市二中院認為,徐主張自己每天工作12小時,因此加班費是固定的,12小時的全部收入應視為其正常工資。但根據(jù)徐某與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徐某與某公司簽訂的派遣協(xié)議,每月基本工資為1000 450元,為本市同期最低工資標準。
并將徐2013年1月的工資定義為基本工資1,450元145小時的加班工資為1999、84元。許燦不能提供其他證據(jù)來證明他的說法。據(jù)此,上海二中院駁回徐的訴訟請求,認定徐的實得工資中包含加班費。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因工傷事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正常工作期間的福利待遇,不包括加班工資。根據(jù)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2013年2月20日至2013年9月22日、2014年6月4日至同月30日,某公司按照徐正常工作期間的福利待遇全額支付其工資。
上海勞動糾紛律師發(fā)現(xiàn),徐要求某公司支付2013年2月20日至2013年9月22日、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間的工作余款,并要求某人力資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上海市二中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二中院進行依法行政判決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薪酬之道:上海勞動糾紛律師闡釋 | 雇傭正義之路:上海勞動糾紛律師 |
追逐正義的腳步:上海勞動糾紛律 | 權益保衛(wèi)戰(zhàn):上海勞動糾紛律師回 |
公正正義:上海勞動糾紛律師論述 | 工資拖欠:上海勞動糾紛律師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