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給員工調動崗位本來也算正常,但是也會出現(xiàn)糾紛,下面上海勞動律師為您講述一個案例。
案件情況
2014年11月1日,王曉琪加入物流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他的職位是綜合部經(jīng)理,月薪7500元。2016年4月,公司將王曉琪的職務由綜合部經(jīng)理調整為冷鏈中心協(xié)檢員,工資標準由7500元/月調整為3000元/月。調整工作后,王曉琪于2016年5月25日在公司工作,自5月26日起不再在公司工作。
8月25日,公司將工作通知郵寄給王曉琪。通知規(guī)定:王曉琪同志:您于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連續(xù)65天曠工。根據(jù)《勞動法》和公司相關規(guī)章制度,您嚴重違反了公司的勞動紀律。請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向單位報告,或在曠工期間提出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和理由。11月25日,公司在《青島日報》上發(fā)布通知,規(guī)定請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內到公司辦理辭職手續(xù)。逾期未辦理的,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辦理。12月6日,公司指定員工實地走訪王曉琪身份證登記地址,但未找到王曉琪。
2017年1月4日,公司作出《關于解除王小七曠工勞動合同的決定》,規(guī)定王小七、男,2008年8月入港,現(xiàn)為公司冷鏈中心協(xié)檢員。自2016年5月26日曠工以來,連續(xù)150多天曠工。與此同時,公司多次通過電話或短信聯(lián)系他們,并于2016年8月25日郵寄上班通知,勸他回單位報到上班。但王小七沒有接電話,短信也沒有回復,特快專遞拒絕了。2016年12月6日,公司根據(jù)其勞動合同和身份證登記地址派人走訪,但沒有此人。鑒于上述情況,為嚴肅紀律,經(jīng)公司工會和職業(yè)代表大會審議批準,決定解除勞動合同。2017年1月4日,公司職業(yè)代表大會代表和工會成員決定通過解除王小七曠工勞動合同。1月12日,公司作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解除與王小七的勞動關系,2017年1月12日解除企業(yè)合同。
3月1日,王小七向被申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7萬元非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王小七拒絕接受并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用人單位單方面調崗降薪,勞動者可以依法維權,但不能以消極怠工的方式抵制或對抗。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公司解除與王小七的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2016年4月,公司調整了王小七的工作崗位和工資標準。王小七主張公司單方面變更工作崗位,降薪,不予認可,回家待崗。王小七不接受公司調整工作崗位和工作標準的決定。他可以與公司協(xié)商,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然而,王小七并沒有積極采取上述行動來保護自己的權利。2016年5月26日至2017年1月12日,王小七未上班,以消極怠工抵制或抵制公司調動降薪。公司向王小七快遞發(fā)出工作通知后,王小七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快遞,也沒有將來回公司工作。王小七的曠工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違法或不當。因此,王小七主張公司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支持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王小七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公司無故調整工作,降低工資標準,違反雙方合同,但王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在公司工作。公司郵寄工作通知后未返回公司工作的,應當曠工。因此,公司按照公司規(guī)章制度和有關程序終止與王曉琪的勞動合同,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王曉琪無權要求公司支付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綜上所述,王小七的上訴理由無法確立,其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保持原判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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