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認為,本案系贈與企業(yè)合同管理糾紛。從訴爭各方爭執(zhí)的情況看,本案的焦點解決問題主要在于上訴人乙女是否我們應當向上訴人甲女返還款項及返還金額的確定一個問題。上海律師咨詢網(wǎng)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從第一次和第二次審查事實來看,上訴人 B 女人和上訴人 A 男人在上訴人 A 女人和上訴人 A 婚姻存在不正當婚外關系期間,并根據(jù)這一上訴人男人向上訴人 B 女人捐贈了一些錢。
首先,上訴人B與被上訴人A的特定關系違背了善良風俗,背棄了社會公德;其次,被上訴人A的男方給予上訴人B的女方財物的行為發(fā)生在被上訴人A的女方與被上訴人A的男方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侵犯了被上訴人A的女方的合法權益,故被上訴人A的男方對上訴人B的女方的贈與無效。
關于企業(yè)應當進行返還投資金額的確定一個問題,經(jīng)一、二審法院審理需要查明,上訴人乙女向被上訴人甲男微信轉賬99148、64元,被上訴人甲男向上訴人乙女微信轉賬207055、33元,另上訴人乙女還收到被上訴人甲男朋友微信轉賬23000元、2080、54元,故在微信部分被上訴人甲男向上訴人乙女轉賬的差額為207055、33元+23000元+2080、54元-99148、64元=132987、23元。
在支付寶支付轉賬以及部分,上訴人乙女通過使用支付寶向被上訴人甲男轉賬128100、1元,被上訴人甲男通過分析支付寶向被上訴人甲男轉賬109647、69元,二者相核減,上訴人乙女則多向被上訴人甲男轉賬18452、41元。
因而對于上訴人乙女實際可以接受被上訴人甲男贈與的財產(chǎn)為132987、23元—18452、41元=114534、82元,但考慮到學生日常學習生活中雙方之間互為影響對方公司開支提供一些管理費用,且有些為小額采購零星出現(xiàn)轉賬,亦不宜認定為一種贈與,故本案中應當及時返還的財產(chǎn)保險金額情況酌情確定為100000元。上訴人甲女所持的應返還147670、07元的上訴這些理由與事實信息不符,本院工作不予社會支持。
上訴人B女上訴的理由是,應當返還的財產(chǎn)應當減去50%具有特殊意義的款項。本院審查后認為,本案中被上訴人甲男對上訴人乙女的財產(chǎn)贈與,系未經(jīng)協(xié)商同意,由被上訴人甲男單獨作出。
關于企業(yè)返還投資金額的問題,經(jīng)本院二審查明,支付寶轉賬以及部分確系有誤,應予糾正,故對上訴人乙女的具體要求返還金額的上訴理由可以予以解決部分社會支持。
總之,上訴人對婦女的上訴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上訴人 B 的上訴部分成立,部分得到法庭支持。一審發(fā)現(xiàn)部分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依照《人民中華民國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人民中華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人民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乙)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區(qū)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二、確認上訴人一名男子將10萬元送給上訴人乙女子的饋贈行為無效
三、上訴人女兒B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返還上訴人女兒A人民幣10萬元。
四、駁回上訴人甲女的其他公司訴訟服務請求。
上海律師咨詢網(wǎng)認為,該處分不是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也不是為了家庭的共同投資經(jīng)營,而是為了維持被上訴人A與上訴人B之間的不正當關系的需要,明顯違背了社會公德;另一方面,對于被上訴人A給上訴人B的贈與,如果認定部分有效,不僅有違社會公德,也有違公序良俗。故上訴人B的這一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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