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中產生過錯,無過錯的另一方可申請離婚侵害補償。請求侵害賠償的條件有哪些?民法典對此有何規(guī)定?這些條件應作怎樣的解讀?上海知名婚姻律師帶您了解關于申請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有以下情況之一,致使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侵害補償: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
是以,無過錯方在饜足以下五種情形時有權申請離婚損害賠償: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頭又與別人成親,或許明知別人有配頭而與之成親的行動,不但包孕法令重婚,也包孕究竟重婚。無過錯方在提起離婚訴訟的過程當中,可以一并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訴求,要求重婚者進行賠償;除此之外,無過錯方還可申請婚姻無效或將重婚作為雙方感情破裂的依據提起離婚訴訟,甚至可要求重婚者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與他人同居
婚姻法上的同居,是指有配頭者與婚外同性不以夫妻名義,繼續(xù)、穩(wěn)固配合寓居的行動。與別人同居和重婚的差別首要在于同居兩人是不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又與婚外異性同居的,除了會遭受社會道德的強烈譴責外,還有可能在被認定為過錯方后,在財產分割時少分或不分。
3、實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綁縛、踐踏糟蹋、限定人身自在以及經常性叱罵、威嚇等體式格局實行的身材、肉體等損害行動。民法典劃定,夫妻間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可在離婚訴訟中向另一方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在證明家暴過錯時,受害者需要盡可能地保留、收集并提供對方家暴的相關證據,形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鏈,提高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4、荼毒、遺棄家庭成員
荼毒,指對家庭成員舉行精神或精神上糟蹋,使其遭遇偉大苦楚的行動;遺棄,是指負有扶養(yǎng)、養(yǎng)活、撫養(yǎng)責任的一方對于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故意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行為。存在虐待、遺棄行為時,無過錯的一方也有權在離婚訴訟中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5、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新增了離婚侵害補償軌制的兜底條目,即夫妻一方如有其余龐大錯誤的,無過錯方也有權要求離婚侵害補償。這一劃定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可自行判斷其他重大過錯行為是否符合申請損害賠償的程度和標準,并據此做出裁判,這對離婚雙方中無過錯的一方來說,更為符合實際且公平。
罕見的婚姻錯誤包孕重婚、與別人同居、家庭暴力、荼毒遺棄等,錯誤的認定、錯誤補償劃定、請求賠償的流程和條件等內容都是婚姻存在過錯時需要關注的內容。
關于申請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就給您解讀到這兒啦,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也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lián)系上海知名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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