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19)最高法民申1554號:關于于某某承擔的8589159.13元的債務是否屬于曾某某與于某某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本案中,于某某與曾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外承建工程的過程中發(fā)生火災,經生效判決承擔賠償8589159.13元的債務,該筆債務產生的原因為財產損害賠償,自然不存在曾某某簽字同意或事后追認的問題。從于某某與曾某某2011年11月1日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中可以看出,雙方的共同財產除住房、汽車等生活類財產外,還包括土地、林地、鋪面、泰和公司股權等生產經營性資產,應視為曾某某與于某某共享了生產經營的利益。于某某對外承建工程屬于正常的生產經營,由此產生的債務亦應視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曾某某僅主張發(fā)生火災時,雙方感情不和,處于分居狀態(tài),不足以證明于某某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亦不足以對抗債權人。因此,原審法院認定于某某承擔的8589159.13元債務為曾某某、于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曾某某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無不當。
案例二/(2019)最高法民申4743號:關于案涉?zhèn)鶆帐欠駥儆诜蚱薰餐瑐鶆眨跄衬?、嚴某某否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周某某與嚴某某系夫妻關系,周青系周某某之子。周青與王某某原系夫妻關系,本案一審期間,二人于2016年11月22日協(xié)議離婚。在案證據(jù)顯示,周青、周某某與項華、馮建國為多年朋友關系,項華、馮建國為支持周青、周某某生產從2009年4月開始多次向其出借款項,案涉借款債務形成于周某某與嚴某某、周青與王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王某某、嚴某某在一審中未答辯,在一審判決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亦未上訴。王某某在再審申請書中認可本案之前發(fā)生過類似案件,周青以個人名義借款后,債權人以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王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并獲得了人民法院支持。王某某多次與周青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且未提出異議,反映其認可周青所借款項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事實。嚴某某、王某某申請再審稱,本案應適用二審期間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但其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案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的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無端背負巨額債務等情形,其該項再審申請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通常所說的“家庭日常生活”,學理上稱之為日常家事。我國民法學界、婚姻法學界通說認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體,在處理家庭日常事務的范圍內,夫妻互為代理人,這是婚姻的當然效力,屬于法定代理。婚姻法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但從相關條文中可以得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內夫妻互為代理人的結論?;橐龇ǖ谑邨l第二款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里所指的平等處理權既包括對積極財產的處理,也包括對消極財產即債務的處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該規(guī)定涵蓋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實質內容。因此,在夫妻未約定分別財產制或者雖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共債共簽”原則,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guī)定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后引發(fā)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風險防范,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xiàn)象發(fā)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后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實踐中,很多商業(yè)銀行在辦理貸款業(yè)務時,對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到場簽字。一方確有特殊原因無法親自到場,也必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否則不予貸款,這種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債務不能清償?shù)娘L險,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會造成對夫妻一方權益的損害。“共債共簽”原則實現(xiàn)了婚姻法夫妻財產共有制和合同法合同相對性原則的有機銜接。
雖然要求夫妻“共債共簽”可能會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響,但在債權債務關系形成時增加一定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產生沖突時,因夫妻一方的知情權同意權,關系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則和公民基本財產權利人格權利,故應優(yōu)先考慮。事實上,適當增加交易成本不僅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還可以減少事后紛爭,從根本上提高交易效率。
國家統(tǒng)計局有關統(tǒng)計資料顯示,我國城鎮(zhèn)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八大類,分別是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y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jù)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tài)(如雙方的職業(yè)、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shù)等)和當?shù)匾话闵鐣盍晳T予以認定。但農村承包經營戶有其特殊性,農村承包經營戶一般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日常生活與承包經營行為經常交織在一起,二者難以嚴格區(qū)分,故為了正常的承包經營所負債務,可以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需要強調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撫養(yǎng)教育、老人贍養(yǎng)等各項費用,是維系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當然,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和人們家庭觀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斷發(fā)展變化,在認定是否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時,也要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城鄉(xiāng)居民家庭財產結構、類型、數(shù)量、形態(tài)以及理財模式等發(fā)生了很大變化,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生活消費日趨多元,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傳統(tǒng)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費開支,還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支出,這些支出系夫妻雙方共同消費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支出,性質上屬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圍?!督忉尅返谌龡l中所稱債權人需要舉證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就是指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形更為復雜,主要是指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雖由一方決定但另一方進行了授權的情形。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要根據(jù)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夫妻從事商業(yè)活動,視情適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業(yè)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yè)、共同投資以及購買生產資料等所負的債務。
從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對于前者,原則上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需舉證證明;如果舉債人的配偶一方反駁認為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則由其舉證證明所負債務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對于后者,雖然債務形成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和夫妻共同財產制下,但一般情況下并不當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由其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等規(guī)定,舉證證明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或者所負債務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與上述債權人需要舉證證明所負債務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是一脈相承的。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借款合同、借據(jù),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認或者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其他體現(xiàn)共同舉債意思表示的有關證據(jù),恰恰是債權人用以證明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的有力證據(jù)。上述區(qū)分是否屬于家庭日常生活范圍形成債務的不同舉證證明責任的分配規(guī)則,有效解決了目前爭議突出的債權人權益保護和未舉債夫妻一方權益保護的平衡問題。
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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