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習俗,女性收到的彩禮主要是根據(jù)家庭的經(jīng)濟狀況,由女性家庭辦理婚宴、購買嫁妝等,在彩禮轉化為女性財產(chǎn)之前,不一定成為女性的個人財產(chǎn)。下面上海知名的婚姻律師為您介紹一個案件。
案件介紹
原告郎某迪是被告張某燕與郎某國結婚生子,張某燕與郎某國于2007年5月1日辦理離婚手續(xù),郎某迪在父母離婚后一直與母親張某燕生活到結婚前。
2018年8月10日,郎某迪與男友王某鵬建立戀愛關系,并在王某鵬家舉行訂婚宴。王某鵬的家人通過中間人王某華給張某燕1.2萬元的彩禮。郎某迪和王某鵬于2018年8月30日舉行結婚儀式,2019年1月9日生男孩,2019年4月3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張某燕與郎某迪同居期間,張某燕為郎某迪償還網(wǎng)貸17500元,郎某迪結婚時,張某燕將郎某迪現(xiàn)金1萬元,并為郎某迪購買一條金項鏈,一枚鉆戒,一對情侶的手表和衣服。2020年3月,郎某迪小產(chǎn),張某燕現(xiàn)金2000元。
郎某迪結婚后,由于生活需要,張某燕通過銀行卡向郎某迪轉賬,共計67620元現(xiàn)金。
郎某迪說,他結婚后生了一個兒子,為了孩子在家沒有工作,生活貧困。張某燕拖欠彩禮的行為損害了他的合法權益。郎某迪結婚至起訴前,張某燕支付的款項已抵消嫁妝款,張某燕仍未支付12萬元彩禮款。希望法院判決被告張某燕歸還彩禮12萬元。
審理結果
長春市雙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的合同。
被告張某燕收取1.2萬元,是王某鵬的父母根據(jù)農村婚姻習俗,通過介紹人支付女的新娘,根據(jù)當?shù)亓曀?,女性收到新娘主要根?jù)家庭經(jīng)濟狀況,由女性家庭辦理婚宴、嫁妝等,新娘在轉化為女性財產(chǎn)之前,不一定成為女性的個人財產(chǎn)。
張某離婚后,家里沒有多少積蓄。張某與郎某迪同居期間,張某為郎某迪償還了網(wǎng)上貸款,并在郎某迪結婚時隨身攜帶現(xiàn)金,購買金項鏈、鉆戒、情侶手表和衣服。郎某迪結婚后,他轉賬給郎某迪67620元現(xiàn)金。
張某燕收到郎某迪結婚時的彩禮,大部分用于郎某迪的生活。郎某迪主張上述款項是張某燕的贈與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至于郎某迪主張結婚彩禮由張某燕保管,郎某迪主張不予支持,因為他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此外,中國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產(chǎn)。如果女方借婚姻索取男方財產(chǎn),男方可以主張返還,但郎某迪作為女兒要求母親返還,法律上沒有證據(jù)。綜上,郎某迪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上海知名的婚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