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繼承法專業(yè)律師事務所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為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因此,它構成了我國繼承法中強制性份額制度的法律基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繼承法意見》)第三十七條進一步規(guī)定:“遺囑人未保留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在處理遺產時,應當為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其余部分可以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應當根據遺囑生效時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繼承法中的強制份額制度有利于維護家庭制度的穩(wěn)定和家庭功能的發(fā)揮,保護家庭中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權益,促進社會公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家庭制度和倫理道德的制約,不同于特別股制對遺囑自由的限制。
一個。
案例分析。
01。
案例介紹。
被繼承人(受遺贈人)曹某立遺囑,將自己所有的財產權利分為三等份,分別留給女兒的妻子徐、兒子項乙、已故兒子項丙(2001年6月22日去世);將個人存款分成三等份,一份給女兒,一份給兒子項B,一份給已故兒子項C的妻子徐,項C和徐的女兒,項C和前妻項E,徐占總份額的六分之一,項D和項E各占總份額的十二分之一?,F曹于2011年5月去世,其女兒向甲方提出申請,其兒子向乙方提出申請,其兒媳徐向北京市海城公證處提出遺囑繼承和遺產公證申請。
02。
案例分析。
我國《繼承法》第19條和《繼承法意見》第37條構成了我國“必須保留制度”的核心內容。而強制份額制只有這兩個條款作為法律依據,規(guī)定過于簡單,使得工作人員在繼承權公證過程中存在諸多困難和問題。有兩個核心矛盾:一是保持正確主體的問題;其次是法律上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司法認定。下面,我們從這兩個方面來了解一下繼承法中的強制份額制度。
兩個。
必須保留的權利主體范圍。
所需份額是保證繼承人基本生活需要的不可缺少的財產份額。對于未成年人,應當包括撫養(yǎng)費和教育費。對殘疾人和老年人,應當包括生活費、撫養(yǎng)費和醫(yī)療費。至于強制份額的具體數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結合社會生活現狀和當地生活消費水平。它可能大于或小于繼承人的份額。有時候甚至整個遺產都可能被認為是強制性的,因為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是應該繼承的。
三個。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司法認定。
缺乏勞動能力的司法認定。
司法實踐中,一般將成年近親屬的贍養(yǎng)限額設定為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即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55周歲以上。除成年近親屬需要贍養(yǎng)外,賠償權利人應當提供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所謂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傷或非工傷、疾病等原因,工作和生活能力受到不同程度影響的綜合評價體系。勞動鑒定機構根據傷殘評定標準,運用勞動保障的有關政策和醫(y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和手段,確定勞動者的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為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兩級。
據此,成年近親屬(男:18-60歲;女:18-55歲)是否“喪失勞動能力”應提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為申領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依據。
收入來源沒有司法認定。
對于無收入來源的認定,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的標準,法官很難把握。因此,在一般司法實踐中,雖然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有其他近親屬在經濟上支持或贍養(yǎng)他,但只要他沒有經濟收入,就屬于“無收入來源”的范疇。
《繼承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應當根據遺囑生效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針對上述案件,代位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曹死亡時未成年。他只有十一歲,在上學,沒有工作能力,沒有經濟收入。他的母親徐主要靠母親徐養(yǎng)活,雖然有經濟來源,但不屬于。因此,代位繼承人向鼎是一個沒有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的人,依法享有保留其份額的權利。
四個。
總結。
強制份額制是指被繼承人依法必須留給繼承人,不能自由處分的繼承份額。是對被繼承人行使處分自己財產權利的法律限制,也稱義務和義務。這一制度的目的是維護家庭關系的穩(wěn)定,充分體現社會主義道德。
上海繼承法專業(yè)律師事務所 但直接的法律淵源只有《繼承法》第19條和《繼承法意見》第37條,法律條文的缺位造成的立法空白使得司法實踐中強制制度的實施依賴于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需要通過立法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