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的銀行存款主要是以一方的名義,而另一方,尤其是一些不太在意,整天忙于事業(yè)的男性,往往不知道自己的積蓄存在哪家銀行,甚至不知道家里有多少。上海離婚律師就來為您詳細介紹。
根據我們國家進行稅務總局關于我國離婚后房屋權屬發(fā)生變化發(fā)展是否可以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1999年6月3日)的規(guī)定,夫妻之間共有房屋屬共同研究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不可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中國現行契稅政策相關規(guī)定征稅的房屋產權風險轉移自己行為。
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因此,如果沒有因為夫妾離婚房屋產權人變更,是不用交契稅的。這樣,就可以有效避免影響房價1、5%—3%的契稅。
2006年9月14日,國家通過稅務總局發(fā)布了《國家提供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房地產行業(yè)市場經濟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成本管理工作有關環(huán)境問題的通知》,引起了因夫妻離婚而導致知識產權結構變動關系是否應繳納契稅的爭議,因為該通知也未明確此問題,但從數據之后開始實施的情況分析來看,因夫妻離婚原因導致不同產權制度變動依然是做變更登記手續(xù),仍不用繳納契稅。
為了財產分割透明,防止財產泄露,離婚協議中規(guī)定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以誰的名義,在哪個銀行,也是非常必要的。離婚后付款人不履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明存款的支取情況和款項的去向。
在許多離婚協議中,人們通常認為銀行存款是“以自己的名義持有的”律師應該注意,這是喜憂參半的,好處是寫起來比較簡單。壞處是,如果一方有一筆對方不知道的存款,那么即使在離開女婿之后,對方也知道其中一方仍然有銀行存款,也很難主張分開,因為要證明對方在簽署離婚協議時不知道對方有這些存款,是比較困難的。
畢竟,大家都同意“離婚時每個人名下的儲蓄都是屬於對方的”,所以,這樣一份關於富人的協議,不申報利益,這樣一份協議,可能會令財產的分割,事實上是不公平的。因此,為了達致公平和公正,律師亦應建議夫婦在離婚協議書內列明雙方在簽署離婚協議書前所持有的銀行存款的詳細清單,包括銀行、帳戶名稱、帳戶號碼、存款余額、貨幣等。因此,如果離婚一方發(fā)現另一方的儲蓄并沒有記錄在離婚協議內,他/她可以要求分割,甚至以訴訟的形式故意隱瞞,以便很少或沒有分割。
離婚協議中,當事人進行一般企業(yè)只會籠統(tǒng)地約定一方名下股票的自然美總市值,這樣,如果沒有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再起訴到法院,由于學生不知對方的具體分析股市數據信息,查詢管理起來我們就會通過比較復雜麻煩和困難。因此,在離婚協議時,如果寫明股東代碼、賬號發(fā)展以及在何證券市場交易所開戶,將會得到大大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此外,在現實中,經常有其他人被要求代表其他人購買或持有股票的情況。也就是說,夫妻一方使用共同財產購買股票,但不以自己的名義開立賬戶,而是借用他人的名義,在其他人的賬戶下與夫妻雙方共享股票投機資金。
許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注意到這一點,并明確同意股份是共同財產。然而,這種協議不能直接由法院采用,如果代理持有人不承認代理投機關系或賬戶借款關系,或代表資金數額、股份類型有異議,法院將難以支持配偶一方的索賠。因此,律師絕對有必要為委托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作出必要的規(guī)定,甚至有必要就股票的地位作出單獨的協議,由三方當事人簽字。
上海離婚律師注意到,越來越多的婚姻糾紛涉及公司股份的分割。如果配偶一方或雙方都擁有公司股份,通常的做法是配偶雙方共同同意其中一方持有股份,并對另一方的代價作出補償。如果雙方同意,只有雙方同意并以書面明確的價格和付款方式才可以。但是,如果配偶雙方同意將其中一方擁有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權支付給另一方,他們也必須遵守《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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