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辯稱
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被告償還我的貸款本金5.8萬元。
原因:被告是的前妻。雙方于2004年4月24日結婚。2018年,由于北京市政府要求購買第二套房產,需要滿足離婚一年以上的條件,我與前妻進行了假離婚,購買了第二套房,因此雙方于2018年7月9日同意離婚。被告占離婚協(xié)議的一半以上。雙方的兒子都有北京的財產。我沒有任何財產。這名婦女也不承擔任何贍養(yǎng)費債務。我認為這是一個正式的假離婚,所以我簽署了離婚協(xié)議。
2018年2月,我從父親那里借了40萬元,轉給了被告39.6萬元,用來償還天津的房地產貸款。從離婚到2019年7月,雙方一直住在一起。在此期間,被告以買房為由要求付款,我多次將錢轉給被告,共計18.62萬元。自2019年8月以來,被告一直沒有回家,我發(fā)現(xiàn)被告已經在外面定居了。所以我向法院起訴,希望判決如所請。
被告辯稱
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與被告原為夫妻關系,離婚后仍有資金往來,雙方不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法院查明
2004年3月21日,原告與被告原夫妻登記結婚,2018年7月9日,原告與被告同意離婚。
2018年2月12日,原告向被告轉賬支付39.6萬元。離婚后,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被告分13筆轉賬支付被告16.22萬元。
原告說,他和被告是假離婚,離婚協(xié)議不是他自己的真實意圖,離婚后雙方仍然同居到2019年7月,然后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已經解除了同居關系。被告拒絕承認這一點,稱離婚后雙方沒有聯(lián)系。
原告聲稱,他在婚姻中向被告轉賬是為了償還雙方共同的天津住房貸款,離婚后轉賬是為了省錢買房。被告不承認,稱雙方不是貸款關系,離婚后,被告還向原告支付了3.88萬元,原告承認收到被告轉賬,但主張被告轉賬沒有解釋轉賬的性質,是雙方的經濟交流。
現(xiàn)在原告主張被告償還貸款,被告以上述款項不是貸款為由不同意償還。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齊陽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海財產糾紛律師分析
合法的貸款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原為夫妻,雙方在婚姻共同生活過程中的相互轉移,在沒有明確證據(jù)證明是貸款的情況下,不應確定雙方之間的相互貸款。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主張的婚姻39.6萬元轉移為貸款。雙方離婚后,原告主張雙方共同生活至2019年7月。在此期間,原告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向被告的轉移是由于雙方之間的貸款協(xié)議。此外,被告在此過程中還向原告轉移了多筆錢。原告還承認,被告在向原告轉移過程中沒有明確說明錢的性質,因此雙方在共同生活過程中的錢不應被認定為貸款。綜上所述,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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