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的法律江湖中,有一群被稱為"合同糾紛好律師"的俠客,他們以法律為劍,為那些在合同成立和生效問題上感到迷茫和無助的人們指點迷津。今天,上海合同糾紛律師要聊的,是一個關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故事,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即使是合同,也不能忽視法律的存在。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我們在簽訂合同后、履行過程中要分辨的重要點。合同成立了,但不一定生效;合同生效了,該合同一定成立。合同當事人所履行的合同是否生效是能否最大保護自己權益的重要依據(jù)。
一、合同的生效
在我們日常簽訂合同時,一般我們會在結尾添上一條:本合同(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生效。從法律角度而言,雙方簽字蓋章,表示對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是這樣的合同是不是生效呢?如果雙方都自覺履行,直至合同履行完畢,沒有發(fā)生法律糾紛,那么這份合同是完美的(但不能算有效)。但一旦發(fā)生糾紛,想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那么,上海合同糾紛好律師講法律首先就要考慮合同是否生效。
二、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兩個要素是要約和承諾。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指一方當事人將自己的要求告訴另一當事人;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如果該意思表示有效,雙方的合同即成立?!逗贤ā返诙鍡l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承諾在什么時候生效呢?合同法規(guī)定,承諾通知在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但是,我覺得應該分兩種情況:
承諾在要約規(guī)定的時間內到達要約人處,或者到達法律規(guī)定的地方都能生效。如在我們公司很多合同采用數(shù)據(jù)電子形式訂立合同,當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指定的系統(tǒng),即使收件人并不一定立即收到,合同也算成立。
第二種情況是承諾在要約規(guī)定之外的時間到達要約人處,這時候的承諾一般而言不生效,也有很多學者把它理解為一種新的要約。但我覺得是一種待定效果:如果要約人仍然愿意接收這個承諾,那么合同則可以成立;但是如果要約人否認這個承諾,那么,這份承諾即變成新的要約,以前的要約人如果可以提出新的條件,同時他的地位轉變?yōu)槌兄Z人了。
【案例分析】如甲公司在11月10日給乙公司發(fā)一份傳真:我司有一批毛衣,單價30元件,若要購買,請于11月20日之前傳真我司。11月15日,乙公司給甲公司發(fā)一傳真:若單價降至25元件,我司將購置500件。甲公司沒有回應。后11我25日,乙公司又給甲公司發(fā)一份傳真,表示愿意接受甲公司的傳真內容。在這個案例中,如何看待乙方在11月25日的傳真呢?因為該傳真已經(jīng)超過甲方要約中規(guī)定的日期,因此上海合同糾紛律師認為不算是承諾,可是說是新的要約,對于這份新的要約,甲方可以提出新的條件;但是如果此時甲方愿意以自己先前的條件來簽訂合同,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將這份傳真認為是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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