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xiàn)代社會,合同已經成為了一種重要的約定形式,大大小小的事項都有合同作為保障,那么對于合同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合同法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對合同義務的理解不能脫離合同的性質。
正如任何一個法律條款都不能脫離整部法律規(guī)定而獨立存在一樣,對合同條款的理解與認定不能將其與合同性質及合同目的割裂開來,應將其置于合同之中,進行系統(tǒng)化、體系化的分析與判斷。正確認定當事人違約責任的前提,是準確把握其違反的合同條款在整個合同中的定位。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從合同義務分類上講,合同義務可分為主要義務和附隨義務。主要義務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與合同的性質、合同目的息息相關;而附隨義務則不同,其不對合同性質及合同目的產生影響,通常為根據(jù)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產生的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以買賣合同為例,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支付價款為主要合同義務,至于出賣人應出具購物發(fā)票則為買賣合同的附隨義務,即便出賣人未履行出具購物發(fā)票的義務,也不影響買賣合同目的實現(xiàn)。居間合同的主體為委托人與居間人,根據(jù)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四百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居間人的主要合同義務為居間,即“提供、報告訂約機會的居間”,以及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互尋、介紹和撮合,周旋于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促使雙方訂立合同。委托人的主要合同義務是為居間人服務支付報酬。除此之外的其他義務,則屬于附隨義務或延伸義務,該義務不能影響或對抗合同相對方主要義務的承擔。居間合同中,居間人促成委托人簽訂完存量房買賣合同后,居間人的主要合同義務完成,委托人的主要合同義務即為支付報酬,在委托人支付完報酬后,居間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居間合同的合同目的已實現(xiàn)。居間合同所約定的居間人、委托人相互協(xié)助、配合完成存量房買賣交易手續(xù),則屬于居間合同的附隨或延伸義務,其作用和功能不可與主要義務相提并論,若將附隨義務與主要義務同等對待,則會使合同的基礎法律關系產生動搖。
二、違反附帶義務不能等同于違反主要合同義務。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合同目的實現(xiàn)取決于合同主體義務的履行。 那么,當違約發(fā)生時,其違反主體義務或附隨義務的行為,相應的法律后果應當不同。 又以銷售合同為例,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與合同不符,買受人可以拒絕支付標的物價款,甚至可以解除合同;出賣人未開具購物發(fā)票,買受人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支付標的物價款。 由于主債務與附隨義務在合同中的地位不平等,將不履行主債務作為對方不履行附隨義務的抗辯顯然是不恰當?shù)摹?同樣,在違約責任中,違約的主體義務,必須不同于違約的附隨義務。 根據(jù)《合同法》第107條的規(guī)定,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有: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其中,違約金是最常見的違約方式。 對于違約金的支付標準,一般認為違約金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即違約金的高低與違約造成的損失有關。 在正常情況下,違反主債務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應高于違反附隨義務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因此,違反附隨義務的處罰應遠低于違反主債務的處罰。 不等于因違反主要合同義務而支付的違約金。 在代理合同中,委托人未配合經紀人辦理過戶手續(xù),對于委托人的附隨義務,即使違反合同,也不能超過委托人違反主要合同義務即支付中介報酬的責任。 委托人支付居間費用后,如委托人未配合居間完成預留房屋過戶手續(xù),應要求委托人支付超過居間費用的違約金,明顯偏離居間合同的性質和目的,實際上是先行一步。
三、違約的確定不應以限制他人的合同自由為前提。
眾所周知,合同訂立與合同履行系相互獨立的兩個階段,訂立是履行的基礎,履行是實現(xiàn)訂立目的途徑。履行過程中的各種障礙,均可能導致合同履行的延遲、變更甚至終止。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合同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設立、變更、解除合同,為民事主體的固有權利。一般而言,民事主體對固有權利的正常行使,不應成為對他人承擔責任的事由。合同關系中亦應如此,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不因變更、解除合同行為,需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若不如此,即會形成第三人對他人之間合同行為的限制,其實質是干涉合同自由。誠然,居間合同的目的是促成委托人簽訂合同,但委托人的合同訂立后,其如何履行合同,或在履行過程中對合同進行變更、解除,均為委托人的意思自治,居間人無權進行干預。委托人解除存量房買賣合同的事由,不應成為其向居間人承擔責任的事實依據(jù),委托人無需因此向居間人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居間合同中所謂的委托人配合居間人完成交易手續(xù)等類似條款,實質上是約束或阻礙了委托人在存量房買賣合同中的權利行使,構成對委托人合同固有權利的侵害。同時,根據(jù)“配合完成”的條文字面理解,“配合完成”應有完成之必要,以及可行性和可能性,也即具備“配合完成”的前提條件,該前提條件為委托人繼續(xù)履行存量房買賣合同。只有在委托人履行存量房買賣合同的情況下,才可能產生委托人不配合居間人完成過戶手續(xù)的違約事由。而當委托人決定解除買賣合同后,買賣合同的履行終止,此時,已無所謂“配合”之必要性和可行性,“配合”無從談起。換言之,委托人配合居間人完成過戶手續(xù)義務,因存量房買賣合同解除而終止,該條款不能產生確認委托人違約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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