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和違約金,許多人都曉得是一種對不執(zhí)行責任的處分手法,然則關于什么情況下適用滯納金、哪種情況下應該適用違約金就有很多人不了解了。下面由上海合同法律師闡述詳情知識。
一、違約金的概念
違約金普通是指條約當事人違背條約而應該向對方領取商定的或法令劃定的必定數額的款項。比方,《中華國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劃定:“當事人能夠商定一方守約時應該依據守約情形向對方領取必定數額的違約金,也能夠商定因守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睆男再|上看,違約金具有預定性、賠償性、懲罰性等特點。
二、滯納金的概念
滯納金普通是指義務人不執(zhí)行責任,該責任又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時,由施行構造根據義務人遲延的刻日,按日課以義務人新的不間斷的款項給付責任,促使義務人早日執(zhí)行責任,又稱施行罰。比方,《中華國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2條劃定:“納稅人未根據劃定刻日交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睆男再|上看,滯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固定性等特點。
三、違約金與滯納金二者適用
違約金與滯納金是兩個既有聯絡又有差別的法令觀點。因為我國群眾的法令常識比擬不足,在訂立和談時,兩邊每每不克不及分清違約金與滯納金的差別。若僅僅因當事人在和談中商定了滯納金,沒有約定違約金,就以合同法中沒有關于滯納金的規(guī)定為由判決駁回當事人要求給付滯納金的訴訟請求,這顯然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也是對民法原則與刑法原則的誤解和混淆。
普通覺得,若負擔給付滯納金責任的一方對和談中商定的滯納金條目是否合用合同法劃定的違約金條目沒有提出貳言,那末,法院應該將該商定視為兩邊當事人對違約金的商定,并合用合同法的違約金條目,做出訊斷時仍可表述為滯納金。若負擔給付滯納金責任的一方提出貳言,那末,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詳細了解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若雙方就滯納金的意思表示實為違約金時,應告知主張滯納金的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并詢問其是否變更滯納金為違約金。同意變更的,則予以支持;不同意變更,堅持要求滯納金的,應予以駁回。
公道原則在民法上主如果針對當事人世的條約瓜葛提出的請求,是當事人締結條約瓜葛,尤其是肯定條約內容時,所應遵照的指導性準繩。它詳細化為合同法上的準繩就是合同正義原則。是否公平的判斷依據采主觀等值原則,即當事人主觀上愿以此給付換取對待給付,即為公平合理,至于客觀上是否等值,在所不問。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為錯誤不執(zhí)行或不完全執(zhí)行條約,應該依照合同的約定或由法律的規(guī)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
賠償金是指條約當事人一方違背條約商定,而給對方造成喪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貨幣進行賠償。
差別:不論條約當事人一方違背條約商定是不是給另一方造成喪失,只需兩邊在條約中商定了違約金條目,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
就如1997年版《外銷商品房預售條約》第十一條所稱的“乙方的實踐經濟喪失跨越中方領取的違約金時,實踐經濟喪失與違約金等額部份,由甲方據實補償”。普通來講,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約定。如未作約定,則依照《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
(1)因房地產預(出)售人的錯誤,未在商定的時間內托付房地產的,預(出)售人向購房人領取的違約金為曾經收取的讓渡價款根據中國國民銀行頒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
(2)因購房人的錯誤,末在商定的時間內領取讓渡價款的,購房人向房地產預(出)售人領取的違約金為過期領取的讓渡價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
四、什么是違約金?
違約金是條約當事人在條約中預先商定確當一方不執(zhí)行條約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
依據條約的品種及守約方式分歧,承擔違約責任的大、小也應適情況而定,與《合同法》相配套的各行政法規(guī)對此應做出明確規(guī)定。
違約金既擁有補償性又具有懲罰性。
五、《合同法》對于違約金是怎么樣規(guī)定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劃定:“當事人能夠商定一方守約時應該依據守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額數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商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喪失的,當事人能夠要求國民法院或許仲裁機構予以增添;商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拖延執(zhí)行商定違約金的,違約方領取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六、違約金有哪些品種?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條約中商定的或法律所劃定的,一方守約時應支付給對方的必定數目的貨幣。違約金可分為以下三種:
1、法定違約金。從我國現行法令的劃定來看,法定違約金主要有如下幾種情形:
(1)由法令、法例具體規(guī)定違約金的數額。
(2)由法令、法例直接規(guī)定違約金的固定比率。
(3)由法令、法例間接劃定違約金的比率幅度,具體比率由當事人在此幅度內具體商定。
2、商定違約金。商定違約金主要有兩種情況:
(1)法令、法例對違約金未作詳細劃定,完全允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
(2)法令、法例雖劃定了違約金的數額、比率或幅度,然則又同意當事人自行商議,或規(guī)定當事人的約定優(yōu)于法定的違約金。
3、混雜違約金?;祀s違約金是指法令劃定了違約金的比率幅度,當事人在該幅度內約定詳細比率或幅度的違約金。這類違約金是法定和約定相連系的違約金,也稱混合違約金。
七、領取守約金和賠償金應注意哪些問題?
1、違約方領取違約金或賠償金后,假如對方保持連續(xù)執(zhí)行條約,應繼續(xù)履行,如果確定已無能力履行,則應賠償對方損失
2、領取守約金和賠償金,應按財政治理劃定的經費項目中開銷,不得計入本錢,接收違約金的一方,應首先將此款用于彌補企業(yè)因對方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3、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用自行扣壓對方貨色及款子的設施來充抵守約或賠償金。守約義務不克不及單方確定,要經雙方確定,或由仲裁機構及人民法院確定。
五、過期守約金和利息的是如何計算的?
關于告貸條約膠葛中債務人過期違約金的給付數額的計較要領,各地法院作法不盡溝通。有的計算到告狀之日,有的計算到訊斷肯定之日,有的計算到訊斷見效后旬日,有的訊斷到實踐給付之日。種種作法都能說出必定的事理。咱們覺得,應差別分歧情形,做出分歧的計較。這里應當注意的是,出借人雖然大多是銀行,但也屬企業(yè)性質,是獨立的法人,都有自己獨立的人格,有自己處分的權利。與此同時,出于各種不同的考慮,法院在判決時除應交待清楚出借人的權利外,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訴訟請求,依法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即不應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其不合法的請求也不應予以支持。
1、僅請求本金而廢棄守約金和逾期利息請求的,只判決本金
2、兩邊對過期守約金和過期本錢有商定的,當事人對利息有明確請求數額,且不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可按其請求數額判決
3、如債權人僅要求告貸方返還本金并按商定或國度劃定計收利息的,計算至起訴日至的可按其請求判決
4、存款方要求返還本金及全數敷衍本錢的,應訊斷至判決確定之日后十日。因判決的確定是個變數,可能因不上訴和上訴而不同。
5、訊斷肯定后旬日以前,當事人主動履行的,在其履行時自動扣除提前的日期的利息,不屬于不按法院判決執(zhí)行。
6、在訊斷肯定后應當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的,可以判決加倍罰息。在強制執(zhí)行時以此執(zhí)行不屬于判決不確定。
7、關于兩邊商定的過期違約金顯然太高的,一方提出請求,法院可以依法予以適當調整。雙方都未提出的,一般不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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