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亦稱“分?!?。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分保合同,將其所承保的部分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以下是上海合同法律師對再保險條約相關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再保險釋義
再保險是指保險人為了疏散危險而將原承包的部份保險營業(yè)轉移給另一個保險人的保險。在再保險中,轉移危險義務的一方或分出保險營業(yè)的公司成為原保險人或分出公司。
二、再保險條約的特征
(一)再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簽定的條約,一方為再保險分出人,另外一方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分出人是依據再保險條約,有義務向再保險接受人領取必定保費,同時有權力就其由原保險條約所惹起的賠付本錢及其他相干用度從再保險接受人取得賠償的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是依據再保險條約,有權力向再保險分出人收取必定保費,同時有義務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人。
(二)再保險合同是補償性條約。豈論原保險合同是壽險條約還黑白壽險條約,再保險條約的標的都是再保險分出人所負擔的保險義務。再保險條約不具有間接對原保險條約標的舉行補償或給付的性子,而因此賠償再保險分出人對原保險條約所負擔的保險責任為目標,即關于原保險合同標的發(fā)生保險事故所產生的損失,先由再保險分出人全額進行賠償或給付,再將應由再保險接受人承擔的部分攤回,由再保險接受人向再保險分出人進行補償。
(三)再保險條約獨立于原保險條約,這首要體現(xiàn)在再保險條約與原保險合同在法律上沒有任何繼承瓜葛。一方面,再保險條約的再保險接受人與原保險條約的投保人和保險受益人之間不發(fā)生任何法令或營業(yè)瓜葛,再保險條約的再保險接受人無權向原保險條約的投保人收取保費,原保險條約的保險受益人無權間接向再保險條約的再保險接受人提出索賠請求;另外一方面,原保險條約的保險人(再保險條約的再保險分出人)也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不合錯誤其執(zhí)行補償義務為借口而拒絕、減少或延遲履行其對保險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義務。
三、再保險條約的常見內容
再保險條約的基礎內容包孕:締約當事人的稱號、地點;保險刻日,包孕條約開端和終止時候;施行條目,包孕再保險的體式格局、營業(yè)局限、地域局限及義務局限;除外義務;保險費的計較、領取體式格局及對原保險人的稅收處置;手續(xù)費條款;賠款條款;賬務條款,即賬單編送及賬務結算事宜;仲裁條款,規(guī)定再保險合同仲裁范圍、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保險合同終止條款,規(guī)定終止合同的通知,訂明特殊終止合同的情形;貨幣條款,規(guī)定自負責任額、分保責任額、保費和賠款使用的貨幣以及結付應用的匯率;保險責任的分擔及除外責任;爭議處理,包括仲裁或訴訟條款;賠款規(guī)定等。
再保險條約的條目普通包孕:共同利益條款、過失或疏忽條款、雙方權利保障條款、其他條款。
(一)配合好處條目是對于兩邊配合權力的劃定,即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在保險費的取得、向圈外人追償、保險金賠付、保險仲裁或訴訟等方面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著配合的好處。上述事宜,原保險人在保護兩邊配合好處的情況下,有權獨自處置,由此而發(fā)生的原保險工資本人獨自利益以外的一切費用由雙方均攤。為維護再保險人的利益,共同利益條款一般還規(guī)定,再保險人不承擔超過再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責任范圍以外的賠款和費用,也不承擔超過再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限額以上的賠款和費用。
(二)差錯或漠視條目是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變亂產生以及原保險人在施行再保險條約條目時,由于原保險人的過失或疏忽而非故意造成的損失,再保險人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兩邊權力保證條目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應保障對方享有其權力,以使正當好處失掉維護。原保險人應賦與對方查校賬冊,如保單、保費、報表、賠案卷宗等業(yè)務文件的權利;再保險人則賦予原保險人選擇承保標的、制定費率和處理賠款的權利。
(四)其余條目是保險條約普通應擁有的配合條目,包孕:締約當事人的稱號、地點;保險期限;再保險的險種和方式;保險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保險責任的分擔及除外責任;爭議處理,包括仲裁或訴訟條款;賠款規(guī)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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