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經(jīng)營不善,但租約尚未到期,經(jīng)營者欲撤消租約,遭租方拒絕。這個怎么樣?
案例介紹
2020年7月,陳某在江陰某廣場租了一家服裝店,并與W公司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規(guī)定租期為36個月,從2020年7月7號到2023年7月6日止,同時設定租金標準,每3個月為一個租賃周期,陳某應在每個租賃期最后一個月20天前,支付下一周期的租金。簽約之后,陳某付了三個月的房租。
因經(jīng)營不善,陳某未能在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下一期租金,并于2020年12月29日向W投資公司提出退房申請。W投行以為陳某準備帶貨逃走,于是陳某商店的工作人員第二天把店的門鎖上,導致陳某店的員工不能正常進入,陳某的貨物仍不能從店里取。此后,W投資公司多次表示不同意陳某撤店,要求陳某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支付租金,但陳某不同意。2019年4月16日,W投資向法庭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從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租金139351.5元。
判決結果
經(jīng)過江陰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
1.W投資有限公司與陳某公司2020年7月7日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終止,陳某已支付的履約保證金92901元,不退還。
2.一次性賠償W投資有限公司損失2萬元(已當庭履行)。
3.陳某應在2021年7月24日前將所有物品搬出,并歸還所租房屋。W投資有限公司負責拆除店內(nèi)裝修,陳某自愿承擔拆房費用5000元(法院已付清)
4.本案爭議一次性處理完畢,雙方無其他爭議。
5.案件受理費將50元減半,由陳某負擔(已當庭履行)。
上海合同律師說法
在這個問題上,雙方簽訂了長達3年的租賃合同。營業(yè)不到半年,因資金鏈等客觀原因,陳某無法繼續(xù)經(jīng)營,并向W投資公司提交申請,要求解除租賃合同。而W投資公司堅持繼續(xù)履行合同,鎖定陳某的店鋪大門,導致陳某貨物在店內(nèi)積壓。這份合同目前停滯不前,實際上無法履行。審判期間,法院結合原被告的實際情況,向原被告解釋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對此,陳某可以提出反訴,請求撤銷合同,但仍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W投資公司未經(jīng)陳某同意擅自鎖門也是有錯的,致使陳某未能及時將貨物退還公司,造成損失。如租賃物無法繼續(xù)正常使用,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經(jīng)過法庭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解除了租約,并化解了合同僵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580條 一方不履行非貨幣性債務或履行非貨幣性債務不符合協(xié)議的,另一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沒有遵守法律或事實上的規(guī)定;
(二)債務標的不適用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沒有在合理期限內(nèi)提出要求。
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屬于前項規(guī)定的情形。
第582條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相應責任。如果一方違反合同導致另一方的損失,另一方可以減輕相應的損失賠償。上海合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