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公司章程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上海市股權律師為您帶來下面案例。
案情簡介
江蘇某化工公司原為全民所有制事業(yè)單位,孫某原為本單位員工。2009年9月,化工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公司章程投票。公司章程規(guī)定,注冊資本600萬元,股東26人,其中孫投資8萬元。此外,股東離開公司時,應當自離開公司之日起60日內將公司股權轉讓給在職股東。公司董事長未收購在職股東時,應當以公司未分配的利潤收購。同時,股東要配合辦理工商變更手續(xù)。孫委托鄭參加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孫于2013年4月申請辭職。同年5月,孫在辦理辭職交接手續(xù)時,沒有股權后續(xù)處置記錄。2017年9月,化工公司增資,孫股東持股比例為1.14%。
2018年11月,化工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孫發(fā)送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和《股東放棄股權優(yōu)先購買權聲明》。孫回答說:根據公司章程,我沒有公司章程文本,也不太了解股權轉讓等相關內容,希望提供。我希望雙方能夠合理、合法地處理此事,以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之后,我再次與孫溝通,解釋協(xié)議已經修改。如果同意,請簽字蓋章并送回醫(yī)院。最后,孫說他沒有簽署協(xié)議。由于孫多次不配合股權轉讓程序,化工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化工公司在審判中表示,曾多次催促孫某辦理股權轉讓事宜,孫某否認。
判決結果:駁回化工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否支持化工公司的訴訟請求?
根據判決結果,一審法院認為,化工公司章程自股東離開公司之日起60日內將公司股權轉讓給在職股東,無在職股東收購公司董事長未分配利潤收購規(guī)定,不違反《公司法》等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由于孫于2013年4月申請辭職,自2013年7月離開公司后60天內未按公司章程辦理股權轉讓手續(xù)?;す緫斨榔淝址笇O股權回購權的事實?;す驹鲑Y后,孫仍為注冊股東,超過訴訟時效。即使化工公司在2018年11月多次要求孫回購股權,也不會產生重新計算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駁回了化工公司要求孫回購的股權。
部分公司章程規(guī)定人離開股份,對公司和股東具有約束力。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轉讓股權,公司也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回購。股權回購權屬于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制度應當依法適用。自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股權回購權被侵犯之日起計算,超過訴訟時效的,不予保護。根據有關法律,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請求權不得受到保護。因此,法院駁回了化工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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