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quán)控制糾紛自公司出現(xiàn)以來從未停止過,可以說是一個永恒的話題。事實上,其實質(zhì)是誰有權(quán)代表公司對內(nèi)外發(fā)號施令。董事長的重要職務一直是股東競爭的焦點,因為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它是法定代表人的候選人之一。特別是在公司章程中,一旦董事長被選為法定代表人,無疑誰是董事長,誰是法定代表人。因此,當新董事長被選中,舊董事長不退位時,很難區(qū)分真假董事長。真正的董事長是合法的董事長,假董事長是仍記錄在工商登記部門的董事長。誰能合法有效地代表公司?上海公司顧問律師通過下面案例為您解讀。
案例簡述
張某民與宿遷金元五金交電化工有限公司發(fā)生執(zhí)照退還糾紛,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第119號,蘇州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1.根據(jù)《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召開和主持公司董事會會議不僅是董事長的權(quán)利和義務。董事長主持會議應當符合公司利益,確保董事會會議正常有序進行,屬于其基本職責。董事長可以隨意提出休會的,不能形成對其個人不利的決議,濫用該權(quán)利將導致公司其他董事的表決權(quán)失敗,損害公司利益。因此,第一、第二審判決認定,張因董事提出的不利行為不履行董事長的職責,也沒有不當行為。
2.2011年5月28日,董事會會議未通知全體董事,只有4名董事出席會議,不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最低要求,會議不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二審判決認定會議形成的決議不成立,無不當。
3.金元公司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為張某民,但王某軍已通過合法有效的董事會決議被選為金元公司董事長。根據(jù)公司章程,二審判決認定王某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元公司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與根據(jù)公司章程確定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二審判決采用名義法定代表人指稱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實質(zhì)性法定代表人指稱公司章程確定的法定代表人,是對案件事實的描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王某軍作為金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金元公司的名義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
綜上所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裁定,駁回張某民的再審申請。
實踐分析及公司治理建議
1.當公司將董事長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寫入公司章程時,此時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獲得董事長的席位非常重要。公司成立之初,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迅速占據(jù)了這個位置。
2.盡可能細化公司章程中董事長的條件、資格和選舉程序,排除不稱職候選人,防止部分低質(zhì)量股東成功投機,影響公司發(fā)展。
3.為了防止壞人利用公司股東內(nèi)戰(zhàn)的機會,利用公司許可證和印章尋求非法利益,如簽訂貸款合同。為自己或他人提供擔保等,可以同時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防止給公司造成更大的損失。
法律法條
《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jīng)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quá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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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ㄊ唬┕菊鲁桃?guī)定的其他職權(quán)。
股東以書面形式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不得召開股東直接作出決定,全體股東應當在決定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shù)以上董事共同舉報董事召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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