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2019年1月13日,A公司員工聯(lián)系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委托A公司為即將成立的海淀分公司尋找符合辦公條件的房屋。A公司的員工與A公司領導和管理人員一起參觀了包括2502棟辦公大樓、2503個辦公大樓和2505個辦公大樓。他們同意租那三棟房子。
2月19日,A公司員工與A公司員工組成了一個微信群,討論租期、租金、定金、水電、物業(yè)費、違約金、開票等條款,以及需要A公司與業(yè)主協(xié)調的事項。然后,A公司的員工把修改過的三套房子的租約發(fā)給了群人,并且把修改后的合同發(fā)給業(yè)主。由A公司起草的《北京房屋租賃合同(中介交易版)》,由業(yè)主和A公司共同簽署。
但是,a公司最終并未與a公司簽訂中介合同,而是與另一家中介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和《中介合同》,涉及三個房屋。a公司認為,除租期起計算日期和租金付款日期與它所提供的合同模板相差兩天外,a公司與業(yè)主和B公司訂立的租賃合同的重要條款相同。
為此,a公司向法庭提出訴訟,稱a公司的這一行為屬于跳單行為,要求a公司和該房屋的所有人支付中介費。最終,法院裁定a公司支付a公司2.7萬元,并駁回其他請求。
對此,A公司持反對意見,認為雙方沒有簽訂合同,主張無需支付A公司的費用,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準許更改判決。最終,法院二審駁回了A公司的請求,維持原判。
上海房屋合同律師闡述
依據(jù)民法第九百六十五條,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務時,以中介機構提供的交易機會或媒介服務,繞過中介直接訂立合同,應向中介機構支付報酬。
為此,本案件中,A公司、業(yè)主與B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內容和A公司向A公司提供的合同內容中所包含的租金、免租期、租期等重要條款基本一致,A公司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B公司提供了何種中介服務。最終,法院認定,A公司在接受和使用A公司的服務后繞開A公司,繞開A公司,選擇費用較低的B公司和業(yè)主簽訂合同,符合上述法律法規(guī),因此A公司應當支付A公司的中介服務費。再者,A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它與業(yè)主建立了中介服務關系,因此法院不支持要求業(yè)主支付中介服務費的訴訟請求。
1、三種情況構成跳單行為:
第一,顧客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機會或媒介服務,直接與合同對方簽定合同。電視連續(xù)劇《安家》中方和林茂根的糾紛就是這樣。
第二,委托方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機會或媒介服務,通過其他中介與合同對方簽定合同。這樣,A公司與A公司之間的糾紛就屬于這種情形。
第三,是委托人將中介提供的信息透露給親友,并以親戚朋友的名義訂立合同,從而繞開中介。
2、對跳單行為的判斷。
一、中介合同是否生效的角度出發(fā)。
二、考察中介機構是否按照合同提供了交易機會或媒體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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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客戶可以委托不同的中介公司來完成交易。在這樣的情況下,要準確判斷顧客是否接受中介服務,以及接受中介服務的對象。
關鍵在于:根據(jù)中介合同,中介向顧客提供服務后,顧客是否利用中介提供的服務簽訂合同。
把握事件的結果:客戶繞過中介訂立合同。
跳單行為不僅浪費了中介的勞動成果,而且會造成房屋產權、資金安全、物業(yè)糾紛等隱患,增加了房屋交易風險。要確保市場交易的健康發(fā)展,維持誠信的氛圍,必須以身作則,尊重中介在未來交易過程中的勞動成果,及時與其簽訂中介合同。上海房屋合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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