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厲害的律師
據“維權騎士”發(fā)布的《2018Q2內容產業(yè)版權報告》顯示,僅微信公眾號在2018年二季度就被懷疑侵犯內容超過300,000次。著作權屢禁不止,互聯網的復雜性使眾多的版權保護計劃都只能是紙上談兵。
據“維權騎士”發(fā)布的《2018Q2內容產業(yè)版權報告》顯示,僅微信公眾號在2018年二季度就被懷疑侵犯內容超過300,000次。著作權屢禁不止,互聯網的復雜性使眾多的版權保護計劃都只能是紙上談兵。
近些年來,風生水起的區(qū)塊鏈,催生了一批致力于“區(qū)塊鏈存證平臺”的創(chuàng)業(yè)公司,希望借助國家版權局背書,提供方便、廉價的版權登記方案,簡化了確權、授權、維權程序,從而保護了原創(chuàng)方的利益。但是,區(qū)塊鏈究竟是解決版權問題的良藥嗎?
著作權及其登記
著作權又稱著作權,是作者和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
依據著作權法總則第四條,“作者因創(chuàng)作作品而自動產生的著作權,無需履行登記、登記手續(xù)。”“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作品實行自愿登記,作品無論是否登記,均不影響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權。”
意思是版權認證機構,包括國家版權局在內,只對作品的性質、創(chuàng)作時間等進行“形式審查”,而不對其“實質審查”,著作權登記證書不能作為“作品”享有著作權的法定依據。
那么,這是否意味著版權登記毫無意義?同樣沒有。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著作或制品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除有相反證據外,視為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著作權證明雖非“根據”,但也可作為“證據”,舉證的責任落在未取得證書的當事人身上。
貧困人口版權
根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統(tǒng)計,傳統(tǒng)的版權注冊費用很昂貴,文字和口頭作品注冊費在一萬字以上,攝影和美術作品注冊費在三百元左右。此外,繁瑣的流程、以周為單位的處理時間,也讓創(chuàng)作者望而卻步。
大眾的智慧是無窮的,有人想出了一種既簡單又便宜的方法,把自己的作品裝進信封,然后通過郵局寄給自己,這樣郵戳就成為創(chuàng)作時間的極好證明。這一做法被稱為“窮人版權”。
我們不知道這一方法是否真的出現在大廳之上,但是它最令人痛心的一點就是它的可靠性。只要一些簡單的技巧,就能完整地打開信封,添加或修改里面的內容后再封回去;甚至那些有點小心眼的投機者可能會偽造印章,加上一個虛假的時間戳!
并且創(chuàng)造一個不變的時間戳,就是區(qū)塊鏈的最大優(yōu)勢。作品被“散列”,產生一種獨特的指紋,再把指紋記錄在區(qū)塊鏈中。不可篡改性是區(qū)塊鏈的自然保證,加上版權局的認可,區(qū)塊鏈具有法律效力。
改變,還是不改變?
但“不可篡改”既有好處也有壞處。
“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登記后發(fā)現與事實不符的,作品登記機關應當撤銷登記。”在保證作品登記申請人與作品版權所有人是同一人方面,沒有一種方法,更何況現在的申請流程僅僅是“形式審查”,一旦出現欺世盜名的情況,就必須依法撤銷。面臨這樣的問題,區(qū)塊鏈該如何解決呢?
對注冊的數據,最簡單的辦法也許是讓版權登記公司,或者國家版權局,對注冊數據進行修改——也許是在鏈上,也許是在鏈下,但這會讓區(qū)塊鏈失去它最大的優(yōu)勢,而對集中的數據化存儲則沒有什么區(qū)別。
智慧合同的潛力
智慧合同的加入將進一步激發(fā)版權鏈的活力。
版權作品的使用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兩個問題:一是授權條款的制定,二是授權過程的協(xié)商。大部分創(chuàng)作者都不是法律專家,他們對版權法的規(guī)定一無所知,授權條款也可能僅僅是口頭約定,最多只是在網上搜索了一些范例,一旦有爭議就去追討。與授權流程同樣繁瑣,尋找聯系方式,通過郵件或微信溝通,確定付款方式,每一步都很費時費力,尤其是面對時效性作品,只剩下一絲耐心,在默不作聲的等待中消磨。
當所有的條款都明確地被智能合約所涵蓋時,智能合約就能自動地為版權支付和獲得授權,所有的爭議都能被解決,智能合約就能自動地解決。
網效兩難。
但一切活力的源泉都在用戶身上,他們從哪里來?
在《網絡工業(yè)經濟學》中,以色列經濟學家奧茲·夏伊提出網絡效應,即產品價值隨著使用該產品的消費者人數的增加而增長。比如在電信系統(tǒng)中,如果人們都不使用電話,那么安裝電話就毫無價值,而且電話越普及,它的價值就越大。而且網絡的馬太效應也在加劇這一現象,出現了強者越強,弱者越弱的景象。
作為新興市場的攪局者,區(qū)塊鏈版權企業(yè)要想在版權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須形成自己獨特的競爭優(yōu)勢。數字化貨幣亂象叢生,影響著區(qū)塊鏈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使其發(fā)展道路更加艱難。除此之外,目前大公司借助雄厚的資金,實現了版權壟斷,對作品進行嚴格控制,以追求利潤最大化,如果區(qū)塊鏈想要實現個人版權的自由流轉,面臨的阻力將會更大。
新興媒體的發(fā)展導致版權領域出現了明顯的長尾效應,IP頭部,如熱播網劇、流行小說等,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而無數的百家號頭版頭條等構成了源源不斷的長尾效應。以長尾為服務重點,或許是區(qū)塊鏈版權避開競爭“紅海”的出路。
著作權登記不等于著作權保護。
最終應該明確的是,版權登記并不等于版權保護,如果不能及時識別和發(fā)現侵權行為,那么注冊版權就只是一張白紙。遺憾的是,在這方面,區(qū)塊鏈并沒有起到什么作用。
鑒于文藝創(chuàng)作的多樣性和獨特性,侵權判斷是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但對可能的侵權作品進行初步篩選,在技術上是可行的。裁剪照片或刪減一些文字,都會影響到作品的散列值,所以簡單的散列匹配是不能勝任的,必須通過各種人工智能和大數據手段綜合應用。
幸好,眾多的版權登記平臺,如版權者、麥片網、原創(chuàng)者等,都承諾通過全網搜索,追蹤到作品的所有傳播路徑,預警侵權行為。但是因特網龐大而復雜,各種協(xié)議和格式使數據獲取變得不容易,大量的數據對計算機的性能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挑戰(zhàn),他們宣稱的“全網搜索”能達到多少分就不得而知了。
此外,眾多自媒體平臺也紛紛加強版權監(jiān)管,促進版權保護進程。2018年Q2內容產業(yè)版權報告顯示,“各平臺的治理效果相對于往期明顯改善,各平臺自發(fā)地重視版權,普遍認同版權治理對內容生態(tài)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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