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區(qū)別
一、區(qū)別
1、產生根據不同。
刑事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3.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后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4.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為委托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托進入訴訟的
二、相同之處
辯護人和代理人都是為了維護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參加到訴訟中,都與案件處理后果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二者在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許多相通的地方。
三、刑事訴訟代理人的責任范圍
1.把好收案關。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委托代理人時,一般是在法院未受理之前。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接受自訴人的委托,首先要認真聽取委托人對案件的敘述,查看有關證據,分析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然后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接受代理或者不接受代理,或者告知到有管轄權的部門去控告或起訴。但是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也是會有相同之處的,如果大家還有什么疑問小編建議大家可以咨詢華律網。
2.辦理委托手續(xù)。接受代理的要辦理委托手續(xù)。首先要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合同要注明刑事自訴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必須明確代理權限,以免在訴訟中因權限不清無法代理。合同一式四份,交受理該案的法院一份,委托人一份,律師事務所留底一份,承辦律師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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