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標題:委托理財合同無效糾紛案頻現(xiàn) 法官提醒大家注意這幾點
2018年5月3日訊,如今,民間委托理財蓬勃發(fā)展,不過金融產品復雜多樣,理財領域更是門檻較高,很多人都選擇委托身邊的理財“專家”或“能手”進行投資操作。本報記者從海淀法院了解到,熟人社會的隨意性以及理財逐利的非理性態(tài)度,諸多口頭約定卻無法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保底條款頻出等,這些導致合同無效的糾紛頻現(xiàn)。法官提醒大家委托理財時,應當注意以下重要事項。
委托同事理財保證固定收益實為“借貸”?
小趙向同事催要欠款未果。據小趙稱,10年前,單位同事小周說自己認識股票、基金、期貨、黃金等理財專家,可以委托理財,只需要30萬元本金,一年下來保證有30%的現(xiàn)金收益。因為是同事,而且相信小周自己也理財獲利不少,小趙就相信對方的承諾,給小周30萬元現(xiàn)金,并約定一年后領取本息。然而一年后經小趙多次催要,小周一直未歸還本息。
在訴訟過程中,小周辯稱雙方之間是借貸關系,并非委托理財關系,而且已經償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中保證本息固定回報類型,屬于受托人承諾委托人享受保證本息回報。委托人將資產的投資收益權全部讓渡給受托人,通過讓渡資金的使用權,取得固定收益,委托人的締約目的和合同預期為純粹追求資產的固定本息收益,而對受托人管理資產行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無預期,合同性質應認定為名為理財實為“借貸”雖然小周辯稱已還款,因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至于“現(xiàn)金收益30%”,可認定為雙方約定的借貸利率,但已超過年利率24%,對于超過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決小周返還借款30萬元及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
提示:妥善保管憑證商討細節(jié)要留痕
現(xiàn)實生活中,有很多人將錢“委托”他人理財,約定固定的利息回報,這究竟算委托理財還是借貸?
海淀法院上地法庭法官徐麗霞、徐星星認為,這實際上是一種名為委托理財、實為借貸的法律關系。大家應當提高自身的判斷能力,不能被表面的言語及形式蒙蔽,應充分理解約定背后的法律關系及權利義務內容。當遇到自己無法理解的概念及專業(yè)知識時,可通過及時詢問專業(yè)人士,與受托人溝通商量來妥善解決。礙于熟人面子的關系而打馬虎眼,只會損害自身合法權益。權利人向對方交付款項時應妥善保管好相應憑證。雙方關于理財的商量討論內容也應留痕,其中的細節(jié)對于認定法律關系的性質具有重要意義。
“保本保收益”屬保底條款委托合同無效?
有委托方以自有資金,委托操盤公司進行證券二級市場的投資操作,委托資金金額為900萬元,委托期內為封閉型,不能贖回,但可以按中信信托公司的規(guī)定隨時獲得收益,委托期滿可以全部贖回。合同約定委托方式為“保本保收益操作”,并約定了最低收益,委托方的全部資金不承擔任何投資風險,投資風險根據信托計劃的要求全部由操盤公司承擔。
違約責任為:操作期滿,如果操盤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約定完成承諾給委托方的收益,則由操盤公司將差額部分,以現(xiàn)金方式補償給委托方;若本金虧損,操盤公司則應將本金及承諾收益不足的部分,以現(xiàn)金補償給委托方。
但本期投資到期后,操盤公司未按約將投資款本金和收益支付至委托方。委托方遂通過平倉贖回690萬元,之后起訴要求操盤公司返還投資本金210萬元。
法院認為可以確認雙方成立民間委托理財合同關系。雙方合同中委托方式為保本保收益操作條款,具有保底條款的性質,應屬無效約定。保底條款無效應導致委托理財合同整體無效,操盤公司應向委托人返還委托資產。委托方自認通過平倉贖回690萬元,所以操盤公司現(xiàn)應返還210萬元投資本金。
提示:訂委托條款要合法合理以免得不償失
徐麗霞、徐星星法官認為,“委托期限內受托人保證委托人的收益,委托人的全部資金不承擔任何投資風險,投資風險根據信托計劃的要求全部由受托人承擔”,這一約定充分表明委托人單純的締約目的和合同預期,即純粹追求資產收益回報而不承擔風險。因條款具有“保底條款”的性質,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以及委托關系中責任承擔的規(guī)則,也違背了基本的經濟規(guī)律和資本市場規(guī)則,應屬無效約定。而因保底條款是委托理財合同的目的條款和核心條款,故保底條款無效導致委托理財合同整體無效。合同無效后發(fā)生恢復原狀的法律效力。因此,訂立委托理財條款時要合法合理,不應僅僅從盈利的目的考慮,否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而得不償失。
受托男友保證承擔損失又拒賠雙方各擔責?
接受徐女士委托理財的是她的男友。兩人在網上認識,以男女朋友相處。相識第二個月,鄭先生就主動要幫助徐女士操作期貨交易,并承諾虧損由他承擔。鄭先生指定賬戶開戶公司,讓徐女士開戶,之后由他操作。但令徐女士沒想到的是,股指期貨賬戶虧損近20萬,后因虧損越來越大,她被迫止損,并多次要求鄭先生償還損失,均未果。于是,徐女士將男友訴至法院,要求他償還損失的期貨款111846.49元。
庭審過程中,鄭先生表示不同意徐女士的訴訟請求,認為“雙方不存在合同關系,炒股是自己好意施惠行為,損失與其無關,自己不該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委托理財合同,但可確認已形成事實上的委托代理型投資理財合同關系。按照委托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受托人以委托人名義開展投資理財事務,所獲收益歸委托人所有,投資風險也應當由委托人承擔,受托人僅在故意、重大過失或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此案中可視為鄭先生在財產發(fā)生虧損時作出關于虧損賠償的承諾,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該承諾應認定為有效。同時,法院認為徐女士也存在一定過錯,主觀上對投資風險的評估不足,對受托方過于信任,同時亦無證據證明鄭先生在從事委托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在此情形下,徐女士在事后將風險全部轉嫁于鄭先生,顯失公平。此外,雙方均對期貨賬戶進行了操作。最后,法院酌定賠償數額,判決鄭先生返還徐女士6萬元。
提示不盲信熟人理財要簽詳細協(xié)議
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人因為熟人關系,親屬關系,或者為了方便和信任,往往不簽訂書面協(xié)議,僅進行委托理財的口頭約定。徐麗霞、徐星星法官認為,這種行為往往會誘發(fā)糾紛的產生,而且在糾紛產生后使自己處于被動地位。
因為未簽訂書面協(xié)議,導致委托人對雙方法律關系的舉證難度加大,對方通常會辯稱雙方是借貸,或僅為好意施惠,不應當承擔責任。法官提醒大家,在委托理財之初,就應當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對如何開戶,如何操作,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項,應詳細討論進而固定下來。稀里糊涂的委托方式,只會造成扯皮和糾紛。
對受托人理財的資質及能力,委托人也應當在充分評估后理性判斷,不應僅因特殊關系而盲目信任。頭腦發(fā)熱的不謹慎態(tài)度,只會給自己帶來人財兩失的風險。一旦發(fā)現(xiàn)受托人的不專業(yè)理財行為,應及時與受托人溝通了解情況,并果斷采取措施達到止損目的。一味鉆牛角尖的套牢思想,只會擴大自己的損失,威脅自身的權益。(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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