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印發(fā)《關于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服務鞏固脫貧攻堅戰(zhàn)戰(zhàn)果,推進開展并有效規(guī)范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制定了《關于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若干規(guī)定》,現予以印發(fā),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在貫徹執(zhí)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分別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2020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一條為規(guī)范扶貧領域涉案財物快速返還工作,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能,促進國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辦案機關辦理有關刑事案件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扶貧有關的財物及孳息,以及由上述財物轉化而來的財產。
第三條對于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涉案財物,應當依法快速返還有關個人、單位或組織:
(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涉案財物權屬關系已經查明;
(三)有明確的權益被侵害的個人、單位或組織;
(四)返還涉案財物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五)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或者案件公正處理;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對涉案財物快速返還沒有異議。
第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扶貧領域刑事案件,應當依法積極追繳涉案財物,對于本辦案環(huán)節(jié)具備快速返還條件的,應當及時快速返還。
第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追繳到案的涉案財物,應當及時調查、審查權屬關系。
對于權屬關系未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通知前一辦案環(huán)節(jié)補充查證,或者由人民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
第六條公安機關辦理涉扶貧領域財物刑事案件期間,可以就涉案財物處理等問題聽取人民檢察院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相關意見。
第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認為涉案財物符合快速返還條件的,應當在作出返還決定五個工作日內返還有關個人、單位或組織。
辦案機關返還涉案財物時,應當制作返還財物清單,注明返還理由,由接受個人、單位或組織在返還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并將清單、照片附卷。
第八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返還涉案財物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時,應當將返還財物清單隨案移送,說明返還的理由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未快速返還而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移送機關應當列明權屬情況、提出處理建議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九條對涉案財物中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等物品,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匯票、本票、支票等,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并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依照本規(guī)定快速返還,或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跟蹤了解有關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等組織對返還涉案財物管理發(fā)放情況,跟進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對于管理環(huán)節(jié)存在漏洞的,要及時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確保扶貧款物依法正確使用。
第十一條發(fā)現快速返還存在錯誤的,應當由決定快速返還的機關及時糾正,依法追回返還財物;侵犯財產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及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二條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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