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為人有犯罪行為的,究竟應當判處什么刑罰,是需要人民法院根據(jù)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的。在一般情況下,拘役適用于較輕的犯罪,有的朋友就會疑惑,拘役是需要由相關的機關來執(zhí)行的,那么,拘役所是國家機關嗎?下面由上海律師事務所為您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希望能為您解惑。
一、拘役所是否為國家機關
拘役所是我國勞動改造機關之一,專門關押被判處拘役刑罰犯人的場所。在我國被判處拘役的犯人,應送拘役所執(zhí)行。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用于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我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guī)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shù)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占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fā)給報酬。
對某一罪犯是否適用拘役刑,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的客觀危害程度較輕,只需要處以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二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只需要以短期關押,就可以達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
二、關于拘役的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zhí)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
在執(zhí)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fā)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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